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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于2023年5月10日对你单位作出《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明药稽处罚〔2023〕4号)。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明药稽处罚〔2023〕4号)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
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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