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有关处室:
经省局7月17日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福建省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27日
福建省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工作,加强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以下简称“审查员”)的管理,保证食品现场检查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党风廉洁建设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取得审查员资格并列入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库,承担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食品现场核查的专业工作人员。
第三条 审查员库分为资格库和聘任库。
省局负责全省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队伍的建设规划和监督,负责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注册资格发布。
省食品药品认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具体承担全省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的资质审核工作,省级审查员资格库的发布以及省级审查员的聘任、使用、培训、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各自使用审查员资格库和聘任库的发布和管理,以及审查员的聘任、使用、培训、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和审查员推荐申报工作。
第二章 审查员的资质管理
第四条 审查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60周岁(含)以下、在职;
(二)原则上具备食品或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三)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关生产、检验、监督、管理等工作5年(含)以上。
第五条 各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需组织开展审查员资格培训的,由承办单位提出申请,于培训前30个工作日向省中心提交申请,省中心审核通过后报省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培训班费用由承办单位承担。
第六条 各使用单位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要求对拟参加审查员资格培训的人员进行遴选。
第七条 省中心按省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培训计划组织遴选、培训及考试,汇总、公布考试成绩合格的名单。
第八条 考试成绩合格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方可向省中心提出审查员注册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注册申请书》;
(二)食品或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或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关产品生产、检验、监督、管理等5年以上工作年限的工作经历证明。
第九条 省中心对申请注册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人员信息上报省食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条 省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取得福建省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注册资格名单。各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将取得注册资格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纳入各自使用资格库,并负责库中审查员的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审查员注册资格有效期为3年,期满资格延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60周岁(含)以下、在职;
(二)至少有在相关企业学习、实践30小时经历;
(三)在审查员资格有效期内至少完成6次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
(四)每年至少参加15小时食品生产许可证相关工作培训;
(五)遵守审查员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符合资格延续条件的审查员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0个工作日向省中心提出延续注册,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期满换证申请书》;
(二)企业实地核查报告或企业监督核查报告复印件;
(三)审查员证书复印件或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核查组长由各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指定已聘任的审查员担任。
第十四条 取得审查员资格的,经过实地核查实习2家次以上并考核合格后,各使用单位方可聘任为各自使用的审查员,纳入聘任库。取得全国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资格(含食品类、食品添加剂类、白酒类、婴幼儿配方食品类)的人员,自动取得省级食品审查员资格。
第三章 审查员职责
第十五条 审查员的工作职责:
(一)在核查组长的领导下,按照现场核查工作计划的分工,详实记录核查情况并做好现场核查证据采集工作,并对其分工的现场核查内容负责;
(二)协助核查组长汇总核查情况,客观公正地评价被核查企业的情况;
(三)自觉遵守现场核查纪律;
(四)审查员对核查结论出现分歧时,核查组成员有权保留自己的意见,并附上书面意见,现场核查最终结论由核查组长决定。
第十六条 现场核查实行核查组长负责制,组长的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现场核查计划,负责组织、协调现场核查工作;
(二)主持现场核查相关会议,明确现场核查相关要求:核查纪律,核查范围、注意事项等;
(三)负责核查组与被核查企业交换意见,听取被核查企业的陈述、申辩;
(四)负责汇总核查情况,组织填写现场核查报告,对最终核查结论负责;
(五)负责对核查组成员在核查过程中现场核查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负责现场核查过程中重大问题的请示;
(七)提交现场核查记录等有关资料。
第四章 审查员行为准则
第十七条 审查员行为准则:
(一)严格遵守省局关于廉洁从政约法三章规定和有关食品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不得以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资格;
(四)服从工作派遣,严格执行现场核查纪律;严格按照审查通则、产品实施细则及实地核查程序、时限及其它相关规定开展企业实地核查;核查时,需向被核查企业出示相关证明文件,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工作;
(五)如实记录现场核查情况,客观公正地评价被核查企业的情况;
(六)除按工作要求向被核查企业索取相关的证据资料外,不得索取其他技术资料;对被核查企业提供的信息资料不得泄露和用于核查以外的目的,不得对外泄露被核查企业的商业秘密;
(七)不得刁难被核查企业,不得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向企业推销生产设备和检验检测设备等,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参加被核查企业的任何形式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在被核查企业报销应由检查员本人承担的各种费用;核查期间按照规定标准食宿;
(八)与被核查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审查员应主动声明并申请回避;审查员及其所属单位、特定关系人与被核查单位应无任何以合同契约或兼职等方式获取报酬的利益关系;审查员及特定关系人在现场核查前一年内未向被核查单位提供过现场培训或有偿指导活动;
(九)审查员不得因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压力而降低核查标准,改变核查过程和核查结论。
第五章 审查员的选派
第十八条 各使用单位选派审查员参加现场核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从聘任库中选派审查员,可同时从资格库中选派实习检查员;
(二)统筹安排、科学合理;应根据被核查单位的规模或产品的风险程度确定核查组人员数量和组成,每组审查员不少于2人;
(三)实行回避制度,不得选派与被检查单位存在利益相关的检查员参加检查;
(四)在符合以上原则的前提下,随机选派。
第十九条 审查员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审查员参加现场核查,如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派遣。各设区市局支持审查员抽调情况,列入省局对设区市局年度工作的考核内容,具体评分标准由省中心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 审查员本人应服从抽调和使用,审查员接到现场检查抽调通知后,如无特殊原因,不应拒绝参加。确不能参加的,应当书面说明,并经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
第二十一条 跟踪、专项、飞行等各类监督检查,其检查员的选派应按照国家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药品安全随机抽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进行,具体办法由省局另行制订。
第六章 审查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审查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审查员被抽调期间由抽调单位负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使用单位负责各自聘用的审查员的继续教育培训。连续3次不服从使用单位抽调的,各使用单位不再安排其参加审查员继续教育培训及续聘。
第二十四条 现场核查前,抽调单位应向核查员进行廉洁提醒;核查组全体成员应向抽调单位提交廉洁承诺,并如实反馈执行现场检查纪律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使用单位负责建立所聘任审查员的管理档案,记录审查员出勤情况、被抽调而未能参加现场检查的原因、检查报告差错情况,作为审查员续聘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审查员的现场核查行为受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部门和被核查企业的共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审查员在参与现场核查的过程中,应自觉维护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形象和被核查企业的权益。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相应审查机构的现场核查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各级审评机构对自行组织的现场核查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格按照省局《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工作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闽食药监法〔2016〕23号)文件规定,对审查员进行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注销、吊销审查员资格并予以通报、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经查实,违反现场核查工作纪律和廉洁规定的;
(二)在现场核查中,违反法定程序,越权提出与核查无关要求的;
(三)玩忽职守,现场核查时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存在的严重问题故意隐瞒不报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总局、省局、省中心有关核查工作纪律及违反本办法第四章行为规范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现场核查可邀请相关食品技术专家参加,协助核查人员进行核查。技术专家对核查中涉及的具体技术问题提供指导和咨询意见。参加现场核查的技术专家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食品药品认证审评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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