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药监局关于福建春养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等40家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飞行检查结果的通告
为加强药品流通环节安全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于2025年5月25日至29日和6月23日至26日组织检查人员分两批次对20家药品零售企业和20家药品使用单位开展飞行检查,现将检查结果通告如下:
一、被检查药品零售企业名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企业类型 |
1 |
福州春养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单体零售企业 |
2 |
国药控股福州专业药房有限公司福州市观海路分店 |
零售连锁门店 |
3 |
厦门芫华堂药业有限公司 |
零售连锁门店 |
4 |
厦门祝强大药房有限公司新村二店 |
零售连锁门店 |
5 |
漳州市嘉益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芗城区民兴北郡分店 |
单体零售企业 |
6 |
漳州市盛塘大药房有限公司 |
单体零售企业 |
7 |
晋江市以德大药房有限公司 |
单体零售企业 |
8 |
泉州市东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晋江香榭花都分店 |
零售连锁门店 |
9 |
永安市祥荣堂大药房 |
单体零售企业 |
10 |
康佰家永安蝶泉湾店 |
零售连锁门店 |
11 |
莆田市三叶草大药房有限公司仙游鲤南店 |
单体零售企业 |
12 |
仙游县医家平安医药有限公司仙游涂山店 |
零售连锁门店 |
13 |
福建惠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建瓯水南店 |
零售连锁门店 |
14 |
福建省扬祖惠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建瓯瓯宁店 |
零售连锁门店 |
15 |
长汀钎亿药业有限公司 |
单体零售企业 |
16 |
长汀县康泰濯田医药有限公司 |
单体零售企业 |
17 |
福鼎市恒春堂医药有限公司好药师桐城分店 |
单体零售企业 |
18 |
福鼎市九州通大药房有限公司 |
单体零售企业 |
19 |
平潭县康又乐医药有限公司 |
单体零售企业 |
20 |
福建永惠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店 |
零售连锁门店 |
二、被检查药品使用单位名单
序号 |
单位名称 |
机构类型 |
1 |
下渡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公立医疗机构 |
2 |
仓山区张芳内科诊所 |
个体诊所 |
3 |
厦门市集美区集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公立医疗机构 |
4 |
厦门集美永辉西医内科诊所 |
个体诊所 |
5 |
芗城区浦南镇诗朋村卫生所 |
村卫生所 |
6 |
漳州市芗城区石亭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公立医疗机构 |
7 |
晋江市中医院 |
公立医疗机构 |
8 |
晋江市磁灶镇中心卫生院 |
公立医疗机构 |
9 |
永安市燕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公立医疗机构 |
10 |
永安市上官昌熠全科诊所 |
个体诊所 |
11 |
仙游县枫亭镇中心卫生院 |
公立医疗机构 |
12 |
仙游县榜头镇泉山村卫生所 |
村卫生所 |
13 |
建瓯市徐墩卫生院 |
公立医疗机构 |
14 |
建瓯市瓯宁街道七里街村卫生所 |
村卫生所 |
15 |
长汀县策武卫生院 |
公立医疗机构 |
16 |
长汀县钟兴联中医妇科诊所 |
个体诊所 |
17 |
福鼎市桐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公立医疗机构 |
18 |
福鼎康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综合门诊部 |
个体诊所 |
19 |
平潭综合实验区海坛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公立医疗机构 |
20 |
平潭杨星诊所 |
个体诊所 |
三、检查的主要内容
根据《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重点检查企业(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购销渠道、计算机系统、储存与运输、资金票据往来、处方药销售以及网络销售药品的购销渠道、发货运输地址等。疫苗接种单位重点检查疫苗储存、运输管理、信息追溯等规范情况。
四、检查结果
零售企业检查发现,部分企业存在未及时修订质量管理制度,药品的陈列与储存不规范,未将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区展示,在儿童用药区展示儿童禁用药品,阴凉柜、冷藏柜温度不符合要求,中药饮片斗柜未定期清斗,有的中药饮片斗柜未正名正字、柜内无标签。部分企业存在执业药师未严格落实处方审核管理,计算机有一键审方的操作权限,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情况,个别企业处方药开架销售。部分企业网站执业药师信息更新不及时,药品网络销售提供给消费者的销售凭证信息不全,网售平台自动审方或电子处方执业药师未进行审核。个别企业未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信息报告。
使用单位检查发现,部分使用单位存在药品储存条件不符合要求,冷藏冷冻药品储存不够规范,未配备温湿度监测设备,温湿度记录不全,温湿度计未及时检定。冷链运输单信息登记不全、交接单无签字确认,个别医疗机构冷链药品无在途温度记录。部分使用单位存在验收记录不全,未逐批验收,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台账未登记批次信息,台账与空瓶回收记录不一致。药品存放区域无分区标识,药品与非药品混放。个别诊所无法提供购进票据,进口药品无法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生物制品无法提供批签发材料。
五、处置措施
对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存在的问题线索,已移交辖区药品监管部门做进一步调查和整改落实。
特此通告。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0 日
提示:相关单位转载或引用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信息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药品的宣传报道应当全面、科学、客观、公正”等有关法律规定,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对信息作进一步解读,应作必要的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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