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药监局关于福建春养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等40家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飞行检查结果的通告
来源:药品流通监管处 时间:2025-08-20 18:04

福建省药监局关于福建春养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40家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飞行检结果的通

 

加强药品流通环节安全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福建省药督管理分别2025年525296月23日至26日组织检查人员批次20家药品零售企业和20家药品使用单位开展飞行检查现将检查结果告如下

一、被检查药品零售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类型

1

福州春养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单体零售企业

2

国药控股福州专业药房有限公司福州市观海路分店

零售连锁门店

3

厦门芫华堂药业有限公司

零售连锁门店

4

厦门祝强大药房有限公司新村二店

零售连锁门店

5

漳州市嘉益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芗城区民兴北郡分店

单体零售企业

6

漳州市盛塘大药房有限公司

单体零售企业

7

晋江市以德大药房有限公司

单体零售企业

8

泉州市东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晋江香榭花都分店

零售连锁门店

9

永安市祥荣堂大药房

单体零售企业

10

康佰家永安蝶泉湾店

零售连锁门店

11

莆田市三叶草大药房有限公司仙游鲤南店

单体零售企业

12

仙游县医家平安医药有限公司仙游涂山店

零售连锁门店

13

福建惠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建瓯水南店

零售连锁门店

14

福建省扬祖惠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建瓯瓯宁店

零售连锁门店

15

长汀钎亿药业有限公司

单体零售企业

16

长汀县康泰濯田医药有限公司

单体零售企业

17

福鼎市恒春堂医药有限公司好药师桐城分店

单体零售企业

18

福鼎市九州通大药房有限公司

单体零售企业

19

平潭县康又乐医药有限公司

单体零售企业

20

福建永惠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店

零售连锁门店

二、被检查药品使用单位名单

序号

单位名称

机构类型

1

下渡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公立医疗机构

2

仓山区张芳内科诊所

个体诊所

3

厦门市集美区集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公立医疗机构

4

厦门集美永辉西医内科诊所

个体诊所

5

芗城区浦南镇诗朋村卫生所

村卫生所

6

漳州市芗城区石亭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公立医疗机构

7

晋江市中医院

公立医疗机构

8

晋江市磁灶镇中心卫生院

公立医疗机构

9

永安市燕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公立医疗机构

10

永安市上官昌熠全科诊所

个体诊所

11

仙游县枫亭镇中心卫生院

公立医疗机构

12

仙游县榜头镇泉山村卫生所

村卫生所

13

建瓯市徐墩卫生院

公立医疗机构

14

建瓯市瓯宁街道七里街村卫生所

村卫生所

15

长汀县策武卫生院

公立医疗机构

16

长汀县钟兴联中医妇科诊所

个体诊所

17

福鼎市桐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公立医疗机构

18

福鼎康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综合门诊部

个体诊所

19

平潭综合实验区海坛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公立医疗机构

20

平潭杨星诊所

个体诊所

三、检查的主要内容

根据《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相关法律法规,重点检查企业(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购销渠道、计算机系统、储存与运输、资金票据往来、处方药销售以及网络销售药品的购销渠道、发货运输地址等。疫苗接种单位重点检查疫苗储存、运输管理、信息追溯等规范情况。

四、检查结果

零售企业检查发现企业存在未及时修订质量管理制度药品的陈列与储存不规范未将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区展示,在儿童用药区展示儿童禁用药品阴凉柜冷藏柜温度不符合要求,中药饮片斗柜未定期清斗,有的中药饮片斗柜未正名正字柜内无标签部分企业存在执业药师未严格落实处方审核管理,计算机有一键审方的操作权限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情况,个别企业处方药开架销售。企业网站执业药师信息更新不及时药品网络销售提供给消费者的销售凭证信息不全网售平台自动审方或电子处方执业药师未进行审核个别企业未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信息报告。

使用单位检查发现,部使用单位存在药品储存条件不符合要求,冷藏冷冻药品储存不够规范,未配备温湿度监测设备,温湿度记录不全,温湿度计未及时检定。冷链运输单信息登记不全、交接单无签字确认,个别医疗机构冷链药品无在途温度记录。部使用单位存在验收记录不全,未逐批验收,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台账未登记批次信息,台账与空瓶回收记录不一致。药品存放区域无分区标识,药品与非药品混放。个别诊所无法提供购进票据,进口药品无法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生物制品无法提供批签发材料。

五、处置措施

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存在的问题线索,移交辖区药品监管部门做进一步调查和整改落实

特此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

                             20258月20 

 

 

提示:相关单位转载或引用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信息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药品的宣传报道应当全面、科学、客观、公正”等有关法律规定,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对信息作进一步解读,应作必要的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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