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合同管理规定(暂行)
来源: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时间:2017-02-22 12:39

第一条 为规范省局机关的合同管理,理顺流程和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合同纠纷和法律风险,维护省局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省局机关各处室在履行食品药品监管职责以及行政运转中,作为具体承办人,以省局名义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订立的契约性法律文书。

第三条 省局机关合同的立项、谈判、起草、审核、签章、履行以及纠纷处理,适用本办法。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其他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达成的合同,如法律法规有专门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合同订立的范围包括:通过政府招标、采购(含自行组织采购)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房屋租赁,人员聘用,标的1万元以上的委托业务(服务)事项等。

第五条 省局机关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的,应当确定具体承办处室。承办处室负责合同的立项、资信调查、风险评估、谈判、起草、履行、变更和纠纷处理;法规处负责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参与合同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财审处负责对合同进行经费预算审核、支付;办公室负责合同统一分类、连续编号和合同专用章管理。

第六条 省局机关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注重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过程控制、事后法律监督和补救相结合,确保省局各项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安全。

第七条 一般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立项与谈判。合同订立应当具备合法合理的立项依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年度工作计划,科学可行。承办处室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并从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对合同进行评估。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应当安排专家论证。承办处室负责与合同对方就有关事项进行谈判和协商。 

(二)起草合同文本。承办处室与合同对方共同起草合同文本。承办处室应当认真研究签约事项,对合同标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进行认真审核。

对于国家已印制格式合同文本的,应当参照格式合同文本起草合同;国家未印制格式合同文本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起草合同文本。

(三)合同文本审核与审批。合同起草后,承办处室应当以呈阅件将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经法规处对合同文本审核,财审处对经费预算审核后,按程序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其中,标的5万元以上的合同在财审处审核前必须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其他合同视情况征求法律顾问意见。

(四)签字及盖章。分管局领导审批通过后,承办处室负责人(含省局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须先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由经办人持呈阅件和签字后的合同文本到办公室进行统一分类和编号,申请加盖合同专用章,合同方可生效。

第八条 合同生效后或者履行过程中需要订立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承办处室应当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九条 合同生效后,承办处室应当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及时跟进和处理出现的问题。如出现不可抗力影响实现合同目的、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政策发生变化、相对人财产状况恶化、丧失信誉、丧失以及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等情况,承办处室应当采取措施,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解除权、违约责任追究权等法定权利,必要时委托法规处或法律顾问协助处理。      

第十条 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承办处室应当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及时与对方充分沟通协商,查明情况,并做好风险防范。   

第十一条 在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放弃属于省局一方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省局一方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二条 承办处室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取得的下列档案材料,及时予以编号、登记、归档并妥善保管:   

(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况等调查材料;  

(三)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四)有关审核意见或法律顾问意见;   

(五)法院和仲裁机构裁判文书;   

(六)其他与合同签订和履行有关的材料。   

第十三条 承办处室负责人或有关审核处室承担由此发生的法律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造成省局经济损失或影响省局形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省局直属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财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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