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检验检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检验检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福建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检验检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检验检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12日
附件:
福建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检验检测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检验检测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检验检测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和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我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检验检测工作的专项资金。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检验检测工作包括食品(含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含化妆品、医疗器械,下同)监督性抽验、安全风险监测评价、快速检测、以及行政执法和应急排查处置等过程中的食品药品抽验等内容。
第三条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检验检测专项资金可用于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样品的购买(药品、医疗器械除外)、抽样、检验检测成本性支出(包括试剂、耗材等)、其他与检验检测工作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四条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检验检测工作由省、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检验检测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检验检测机构承担,可采用系统内指令性计划安排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第五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年年初根据我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年度工作任务,结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达的年度检验检测任务,确定全年省级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计划(含国家任务),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行政执法和应急排查处置过程中的临时性和阶段性抽验任务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下达。
第六条 省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计划(含国家任务)应按照“科学统筹、保证质量、方便检测、分级承担”的原则,分解到省、市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七条 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管检验检测任务,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检验检测机构承担。
第八条 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安全监管检验检测任务,除指令性计划安排省药品检验所承担检测任务外,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择其他承接主体。
第九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购买服务价格等内容,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实施。
第十条 省财政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总量内,根据省级承担的年度检验检测任务计划、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情况以及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申请等材料,核定检验检测所需经费。资金拨付根据检验检测工作进展情况,采用“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由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的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任务,省级根据任务完成情况给予检验检测成本性经费补助。
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检验检测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和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违规使用的,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年度对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省级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适时开展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使用和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有关设区市财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为2014-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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