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部门经费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局机关及所属各预算单位。
第三条 经费预算管理是指对经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评估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经费预算管理遵循“合法真实、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量入为出、保障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一)各单位预算在单位负责人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财务部门归口管理,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各单位对本单位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省局财审处是预算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省级部门和省局本级预算管理工作,并对各预算单位的预算管理实施监管。
(二)各单位所有收支都要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量入为出,保证重点,不编赤字预算。
(三)编制预算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测算方法科学合理、收支数据真实可靠。预算的编制要公开、透明,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四)各单位要严格按批复执行预算,省局对预算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实行预算责任追究制度,要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与今后预算安排挂钩。
第二章 预算编制内容和方法
第五条 各单位预算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资产购置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及与预算有关的人员、房产设备设施等基础数据。
第六条 各单位编制收入预算要真实、完整,应将本单位的全部收入纳入预算,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非税收入、其他收入和上年结余结转收入。各单位的收入预算应与支出预算平衡。
第七条 各单位编制支出预算要准确、真实,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事业单位事业支出、项目支出和“三公”经费支出。
(一)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家庭补助支出和公用支出等,按核定的标准进行编制。
(二)事业单位事业支出。是指事业单位用非税收入安排的成本性支出和事业发展支出,事业支出要与事业收入平衡。
(三)项目支出预算。包括经常性专项业务费和项目经费。对已有项目支出的预算,由各相关业务处室根据上一年度的预算控制数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提出专项工作任务和经费预算需求,报财审处汇总编制。对新增项目需要设立专项资金的,实行项目资金申报制,由各有关业务处室提交项目立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论证结论,由财审处按照《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申报程序向省财政厅申报。
(四)“三公”经费支出预算。公务出国经费预算,由省局财审处根据财政核定的控制数统一编制;公务接待费,由各单位按照上一年度的预算控制数进行编制;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按核定的车辆编制数和定额标准进行编制。
第八条 资产购置预算。各预算单位根据编制的支出预算,涉及资产购置的,需要单独编制资产购置预算。
第九条 政府采购预算。各预算单位购置资产或购买社会服务,属国家和省政府颁发的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以及单位年度预算中货物、工程、服务支出的,需要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条 其他有关基础资料按实填报。
第三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一条 按照“二上二下”的程序编制预算。由各单位编制、省局财审处审核、汇总、上报。
(一)预算“一上”建议数。各单位在每年的8月底前,按照财政厅对编制部门预算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下一预算年度的工作计划任务,提出本单位预算需求建议数,报省局财审处;财审处对各单位上报的预算需求建议数进行审核、汇总、平衡后,提出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建议数,经省局党组审定后上报省财政厅。
(二)预算“一下”控制数。根据财政厅下达的年度预算控制数,财审处结合实际情况,将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分解到各预算单位,对项目经费预算提出分配原则和分配预案。
(三)预算“二上”草案。各预算单位根据年度预算控制数,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省局财审处对各预算单位编制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对部分项目经费预算提出细化方案,对补助市县的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提出分配方案,汇总编制的部门预算草案报经省局党组审定后,报送省财政厅。
(四)预算“二下”批复。省财政厅在省人大审议通过财政预算20日内,批复下达部门预算。
(一)收到财政批复下达部门预算后,财审处要在15日内,将各预算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和已经细化的项目经费预算,批复下达各预算单位。
(二)未细化安排的项目经费预算,财审处根据业务部门提交的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进行细化分解,提出预算安排方案,报经省局党组会议审定和财政厅批复后下达各预算单位。
(三)对省以下系统单位的经费补助和地方转移支付补助经费预算指标,由省财政厅在每年的12月15日前提前下达各市、县财政部门;财政下达部门预算批复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要求,省局会同财政厅联合下达项目经费预算和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预算公开
(一)在财政厅批复下达部门预算20日内,财审处应负责将部门预算主动在政务信息网站公开。
(二)省级预算项目经费、中央转移支付补助项目经费,在下达预算时,应同时在政务信息网站公开。
第四章 预算的执行
第十四条 各单位预算在单位负责人统一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组织执行。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科目、项目和数额执行,明确区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支出范围,不得相互串用。项目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 各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要做好项目经费使用及项目实施成果的归集上报,按照要求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予调整。各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以下特殊情况,可办理预算调整,并报经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一)因单位编制、人员以及工资调整等变化,需要调整预算的,各预算单位在每年9月底前,编制增人增资预算,报财审处汇总后,统一上报财政厅审批。
(二)因项目变化、工作任务等发生较大变动,或发生突发事件,需要进行预算科目和支出项目调整的。
(三)因工作任务发生较大变动,需要动用以前年度结余结转资金的。
(四)对新增项目需要向省财政厅申请专项资金的,按《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申报程序申报。
第十八条 各预算单位提出预算调整申请,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办理调整预算工作,预算调整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年7月1日至9月底。
第六章 决 算
第十九条 财审处根据财政厅编制决算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各预算单位必须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编制会计报表,在规定的时间上报财审处,要求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报表说明清楚、全面。
第二十一条 省局财审处对各预算单位的决算报表进行审核、汇总,编制部门决算说明,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报经省局党组审定后,部门决算上报省财政厅批复。
第二十二条 决算公开。在省财政厅批复部门决算后,财审处应在20日内,将省局部门决算说明、本级及所属单位的决算说明、收支决算总表、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和“三公经费”决算情况表,在省局网站公开。
第七章 预算管理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省局财审处根据有关规定对各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组织开展内部审计监督和财务稽查。省局机关纪委、驻局纪检组对预算编制、安排、使用全过程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财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费预算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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