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时间:2016-05-31 08:21

  第一条  为规范省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购买服务与货物、工程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闽财购〔2015〕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省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从事各类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  各预算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省局财审处负责部门采购预算管理和采购的监管工作,省局各处室负责实施本部门的政府采购工作。省级集中采购全省系统执法装备项目,由省局财审处组织实施;省局机关通用项目(含计算机设备、办公设备、执法装备、汽车、办公用品及耗材、印刷、后勤保障购买服务以及办公楼修缮、装修等),由省局办公室组织实施,后勤服务中心具体承办;其他专项采购和购买服务项目,由各有关处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局成立货物与服务采购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省局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分管领导、财审处、办公室、省局机关纪委和承办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下设采购办,挂靠省局财审处,主要职责是:

  监督执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对省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购买服务、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监督;对省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抽取、确定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和自行采购项目采购过程实施监督。负责建立省局采购专家库。

  第五条  采购方式

  (一)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金额起点以上,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货物、服务类)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含),工程类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实行政府分散采购,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其中货物、服务类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含),工程类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金额起点以下,目录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货物、服务类)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下,工程类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部门自行组织采购,其中采购预算金额10万以上的项目,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需要实行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需事先报省财政厅批准。食品安全检验检测项目购买服务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  采购项目计划

  (一)各单位应在每年编制预算时,提报下一年度采购项目(含政府购买服务,下同)计划。省局机关通用计算机设备、办公设备、执法装备、汽车、办公用品及耗材、印刷、后勤保障服务以及办公楼修缮、装修等通用项目采购计划,由省局办公室统一编制上报财审处;其他专项采购和购买服务计划由各处室上报财审处。

  (二)每年2月底前,省局各处室根据省财政厅批复下达年度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及资产购置预算情况,申报当年的项目采购预算和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报财审处,财审处审核后提出建议方案,报请省局党组会议审定后执行。对未列入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和购买服务项目,需在办理预算调整或追加采购预算,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

  (三)直属单位在实施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计划时,需事先向省局上报采购项目申请,经财审处审核,省局领导审批同意,下达批复后实施;对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项目,由本单位领导审批后实施采购。

  第七条  委托代理

  (一)凡纳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起点以上的,按规定应委托省政府资源交易中心代理采购。

  (二)纳入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除委托省政府资源交易中心代理采购的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省局机关各部门自行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委托代理机构选择,由项目承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省局采购办和省局机关纪委的监督下,由采购单位从省局入围的委托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或以招标代理费最低者入选。

  第八条  由部门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省局机关各处室自行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部门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自行组织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询价、网上竞价、跟标采购、定点采购和直接(委托)采购等,其中:申请直接(委托)采购方式,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事先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

  第九条  采购工作流程

  (一)项目采购实施部门根据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提出项目采购申请,明确采购需求和采购方式,填报“省局政府采购、购买服务项目计划审批表”(附表一),报财审处审核;

  (二)财审处根据单位年度采购计划对采购申请进行审核,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

  (三)项目主办处室组织实施采购。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购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委托协议。自行组织采购的,应制定采购文件在省局网站上公告,组成采购小组实施采购。采购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含),省局采购办和省局机关纪委派员参与采购过程的监督;按规定程序实施采购活动,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活动结束,采购小组应填报“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部门自行采购结果情况表”(附表二),报局领导审批;在省局网站公布成交结果;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四)办理采购资金预付及审批手续;

  (五)督促供应商履约,组织采购项目验收;

  (六)办理资金结算审批及支付手续。

  第十条  自行组织采购程序

  (一)竞争性谈判程序

  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小组和专家3人(含)以上的单数组成,省局采购办和机关纪委参与过程监督。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报价。供应商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第一次报价。

  5.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6.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7.采购单位在省局网站公布成交结果。

  8.采购单位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和签订采购合同。

  (二)询价采购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小组和专家3人(含)以上的单数组成,省局采购办和机关纪委参与过程监督。

  2.准备询价文件或询价通知书。询价文件或询价通知书应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报价要求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3.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候选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供应商参加询价。

  4.询价。询价小组向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发出询价文件或询价通知书,要求其报价。

  5.报价。供应商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报价文件或报价书,价格一次报出,报出后不得更改。

  6.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对供应商报价进行审查后,在符合采购要求、质量和服务相等基础上,按照最终报价由低至高进行排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7.采购单位将成交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并在省局网站上公布成交结果。

  8.采购单位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签订采购合同。

  (三)直接(委托)采购程序

  1.由使用部门提出直接采购项目需求,说明理由和依据,以及供应商产品等相关情况,报省局采购办按程序审批。

  2.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小组和专家3人(含)以上的单数组成,省局采购办和机关纪委参与过程监督。

  3.组织谈判并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与供应商就采购合同涉及的事项进行直接谈判,在保证采购项目性能、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合理商定合同价格及有关合同条件。

  4.采购单位在省局网站公布成交结果。

  5.采购单位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和签订采购合同。

  (四)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跟标采购、网上竞价、定点采购等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和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确定中标供应商后,采购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保证采购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实施和交付使用,并按合同约定及资产管理规定,做好项目交付、验收等有关手续。合同格式应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标的在5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应报省局法律顾问事前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二条  采购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办理采购项目经费的预付、结算、报销等手续。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须在向省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申报的支付申请中填写由采购平台生成的与支付项目对应的合同编号。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管理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采购、工程招标责任工作制度和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要规范操作,阳光作业,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对违反政府采购、招标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局财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招标与采购管理规定》(试行)同时作废。

  附件:1.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管理局政府采购、购买服务项目计划审批表

        2.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部门自行采购结果情况表

 

 

 

附表一:

 

食品药品监管理局政府采购、购买服务项目计划审批表

采购部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采购项目

 

采购数量

 

预算金额(元)

 

委托方式( √)

委托政府采购中心()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自行组织采购()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

竞争性谈判()

跟标()

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

直接采购()

网上竞价()

网上竟价()

单一来源()

询价()

定点采购()

财审处审核意见

 

局领导审批意见

 

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附件二: 

 

食品药品监管局部门自行采购结果情况表

采购单位(公章):                           立项申报表编号:       

采购项目

(明细列附表)

 

预算金额

 

采购方式

 

采购过程

(三家以上询价记录)

供应商名称

采购明细

报价金额

 

 

 

 

 

 

 

 

 

 

 

 

 

 

 

采购结果

 

成交供应商

 

成交金额

 

采购小组人员签字(三人以上)

姓 名

职务/职称

联 系 电 话

 

 

 

 

 

 

 

 

 

监督人员签字

姓 名

职务/职称

联 系 电 话

 

 

 

 

 

 

财审处审核意见

 

 

                

 

局领导审批意见

 

 

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填表说明:本表一式二份:采购部门存一份,省局采购办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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