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专项业务经费支出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时间:2016-05-31 08:27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局专项业务经费支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局机关的专项经费支出管理。     

      第三条  省局专项业务经费包括省级财政年度预算批复和追加下达的专项业务经费、中央转移支付专项经费、国家总局和省政府其他部门委托的工作经费。

第四条  省局专项业务经费支出是指省局机关各处室为完成专项工作和特定任务所需的项目费用开支。主要包括:专项检查支出、系统队伍人员培训支出、应急管理支出、宣传科普支出、课题调研支出、委托业务和技术咨询购买服务支出、援疆(藏)扶贫支出、专项设备购置支出、后勤保障支出以及其他购买服务支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经费支出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条  专项业务经费支出实行“项目申报、预算审批、规范实施、依规报销、绩效管理”。

第六条  下列项目支出实行归口管理。系统队伍人员培训归口人教处、新闻宣传归口应急处。

第七条 省局各处室负责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申报,项目实施方案制定,组织项目实施,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等;财审处负责对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核和编报,对经费支出进行管理、审核和监督,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督导。

第八条   各主办处室应在每年编制下一年度经费预算时,提出下一年度的支出计划;在每年2月底前,根据财政预算批复情况,申报当年的项目支出预算(附表一),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报财审处。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依据、项目内容、任务目标、组织方式、具体措施、经费预算、绩效考核等内容。财审处在细化部门预算时,对各主办处室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和建议方案,报请省局党组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九条   年度预算执行过程新增的项目,由主办处室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报经财审处审核后按程序追加项目经费预算。经费预算在1万元以下的,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项目预算在1万元以上,报省局局长办公审定后,由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

第十条   各主办处室在接到项目预算通知后,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的有关内容组织实施。

(一)项目实施需要通过招标采购或者以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按照《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购买服务与采购招标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标采购并签订采购合同或委托协议。

(二)项目实施需要委托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完成的,要与各有关单位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一条  严格项目费用报销程序,各主办处室项目实施完成后,提出费用支付申请,随附相关支付凭证票据,经主办处室领导审签后送财审处审核,按程序审批后,予以报销。费用支出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根据采购合同或委托协议支付费用的,原则上预留款项待项目完成验收后支付,且不低于合同金额的20%。

第十二条  项目主办处室是项目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实施方案的内容,做好项目实施的事前审查、事中管理、事后验收工作,对项目的必要性、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项目实施完成后,主办处室要组织人员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项目验收报告经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附表二),作为项目费用报销依据。

第十三条  主办处室应根据要求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报省局财审处。

第十四条  财审处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支出标准、招标采购程序、报销凭证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省局纪检监察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违纪问题,进行依规、依纪处理,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局财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表一:

年部门项目支出计划申报表

填报处室: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任务依据

预算金额

采购方式

主要内容

备注

附项目实施方案

处室负责人:

经办人:

任务依据:主要有总局任务、法规要求、政府安排、创新项目等

附表二:

部门项目支出任务完成情况表

填报处室: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预算金额

实际支出

完成情况

 主要成效

备注

附:评估报告

处室负责人: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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