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资〔2011〕5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一级预算单位):
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福建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办[2010]22号)、《福建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办[2010]21号)、《中共福建省纪委 福建省监察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纪发〔2009〕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附件: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资产 收入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财政部教科文司资产处,财政部行政政法司资产处,省人大财经委预算审查监督处,省政府办公厅财金处,省纪委监察综合室,各市、县(区)财政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1年6月22日印
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福建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办[2010]22号)、《福建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办[2010]2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省级行政单位和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省级预算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本办法有关行政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凭借其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资产处置收入。指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将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二)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所取得的收入。
(三)对外投资收入。指事业单位经批准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入。
(四)对外担保收入。指事业单位经批准以国有资产对外提供担保所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资产收入。指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以及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的,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从严审批。
第五条 行政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全额缴入省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产权在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管理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有关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属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应缴入省级财政专户管理。
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全额缴入省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等取得的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原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收入已缴入省级财政专户的单位,继续缴入省级财政专户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科目、票据使用、解缴程序等按照省财政厅有关国有资产收入征管的规定执行。
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国有资产收入形成过程中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在出租出借合同中明确由出租方负担的维护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物业费等)。
(二)原来用于规范后统一发放津贴补贴的自筹部分,继续安排用于自筹津贴补贴发放;
(三)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新增资产配置;
(四)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支出;
(五)经省财政厅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对年度国有资产收入及支出安排,按省财政厅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编制“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安排支出预算表”,按照部门预算编报、审批程序执行。
预算执行中资产收入超收,单位申请追加支出时,应附“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安排支出申请表”(详见附表1),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收入台账,逐一记录国有资产收入收取和上缴省级财政专户(或纳入单位预算)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国有资产收入时,应按季报送国有资产收入统计报表。主管部门应于每季终了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本部门当季和累计国有资产收入情况,填制“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情况表”(详见附表2),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如实反映和缴纳国有资产收入,不得隐瞒;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入。
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收入形成、收缴、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防止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入。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公有住房按国家现行房改政策进行出售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省级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依照本办法执行。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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