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及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闽财行〔2007〕27号)的规定,省财政厅委托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各设区市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会议定点饭店的工作已完成。这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06]33号),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活动,避免转嫁差旅费、会议费负担,加强党风政风建设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为确保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直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省内出差到设区市必须到定点饭店(或内部宾馆)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协议价格凭据报销。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强制定点住宿,可以在定点饭店住宿,也可以在非定点饭店住宿,但必须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内凭据报销。陪同中央机关出差人员时,可入住财政部确认的定点饭店。
二、省直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定点饭店应携带证明身份的工作证和身份证,并按照定点饭店的协议价格入住相应类型的房间。出差住宿应主动交纳住宿费,并索取正式发票,回本单位报销,不得向接待单位转嫁住宿费。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且没有交纳伙食费的,回单位报销差旅费时不得领取伙食补助费。
三、为了减少对省直机关工作人员正常出差任务的影响,保证与出差住宿定点管理工作顺利衔接,闽财行〔2007〕25号通知中有关出差到设区市的住宿费标准暂时按照厅级职务人员每人每天上限300元,处级每人每天上限200元,其余人员每人每天上限100元的规定,于2007年10月30日停止执行。
四、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或内部宾馆)办会。承办全国性会议可使用财政部确认的定点饭店。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内凭据报销会议费支出。
五、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办会不得向定点饭店提出超过协议规定服务范围的要求。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地财政部门设立投诉电话,接受对定点饭店的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并定期将有关情况汇报省财政厅。
六、各单位要加强差旅费和会议费内部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杜绝虚假发票公款报销等行为。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差旅费和会议费开支的审核,杜绝虚假发票公款报销等行为。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有关违规违纪行为。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监察厅
福建省审计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主题词:会议 管理 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7年11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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