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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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强制决定书文号 |
强制措施 |
被强制企业名称 |
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强制原因 |
强制依据 |
实施强制的期限 |
做出强制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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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闽药监榕稽办强制〔2025〕6号 |
扣押 |
福建省海乐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
913501215532452195 |
陈剑平 |
经龙岩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当事人生产的百肤邦马油保湿乳(批号20240907,规格:300mL/瓶)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对其召回的百肤邦马油保湿乳(批号:20240907,规格:300mL/瓶)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7号)第四十六条第四款规定。 |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为30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强制措施期限的,本局将书面告知。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本局将书面告知。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1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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