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强制决定书文号 |
强制措施 |
被强制企业名称 |
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强制原因 |
强制依据 |
实施强制的期限 |
做出强制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闽药监榕稽办强制〔2025〕2号 |
扣押 |
福州海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913501050797597051 |
郑钟琳 |
经杭州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当事人生产的金刚砂车针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现场对当事人生产的型号规格为平头锥型,批号为HX202501001的1555个金刚砂车针进行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为30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强制措施期限的,本局将书面告知。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本局将书面告知。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2025年8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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