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强制决定书文号 |
强制措施 |
被强制企业名称 |
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强制原因 |
强制依据 |
实施强制的期限 |
做出强制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闽药监榕稽办强制〔2024〕17号 |
扣押 |
莆田市涵江华丰塑胶有限公司 |
91350303X11317222E |
李滨 |
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电子体温计,对当事人召回的型号规格为“XHF2001”,批号为“202309F001”的电子体温计产品共51支实施扣押强制措施。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为30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强制措施期限的,本局将书面告知。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本局将书面告知。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2024年11月28日。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国家局/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政府及省直单位网站
其他友情链接
其他系统
网站标识码:3500000005 闽公网安备:35010202000300号
联系电话:0591-87822885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8 FJMPA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设和维护:福建省药品科普与监管数据中心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谷歌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