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信息公开表(众嘉康)
来源: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 时间:2024-12-04 10:06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强制决定书文号

强制措施

被强制企业名称

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强制原因

强制依据

实施强制的期限

做出强制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闽药榕稽办强制202415

扣押

福建省众嘉康科技有限公司

91350303MA3381D98M

黄槟

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电子体温计,现场对当事人召回的型号规格为“ZJK-MT091”,批号为“20221227B”、“20221228B”、“20221230B”、“20221231B”的医用电子体温计产品共392支实施扣押强制措施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为30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强制措施期限的,本局将书面告知。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本局将书面告知。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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