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来源: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 时间:2026-08-18 17:38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闽药监榕稽办处罚〔2026〕10号

 

福建省海乐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案

福建省海乐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913501215532452195

 

 

陈剑平

当事人在质量安全负责人岗位空缺期间生产化妆品,且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建立生产、检验、放行记录等行为,经本局飞行检查组现场检查,检查结论为“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当事人在2024年4月至2025年1月质量安全负责人岗位空缺期间,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建立生产、检验、放行记录,生产销售百肤邦紫草舒缓膏(儿童型)等5种化妆品共计12893盒(或瓶),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77585.60元,违法所得共计51459.10元。

当事人在所持有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项目未载明“蜡基单元”的情况下,生产百肤邦茉莉花油水唇膏01#蜜桃冻等5种蜡基化妆品共计14855盒,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70071.24元,违法所得共计53943.49元。

 

 

当事人在质量安全负责人岗位空缺期间生产化妆品,且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建立生产、检验、放行记录等行为,经本局飞行检查组现场检查,检查结论为“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及《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的公告》(2022年第90号)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参考《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1459.10元;

2.没收违法生产的化妆品:批号为20240523,规格为15g/盒的百肤邦紫草舒缓膏(儿童型)691盒;批号为20240528,规格为15g/盒的百肤邦紫草舒缓膏(儿童型)2833 盒;批号为20240530,规格为15g/盒百肤邦紫草舒缓膏(儿童型)372盒;批号为20240506,规格195mL/瓶的百肤邦茉莉花温泉花露水298瓶;批号为20240506,规格15g/盒的百肤邦茉莉精油盈润洗卸磨砂膏41盒(以上没收物品不包括检验抽样产品);

3.处违法生产化妆品货值77585.60元5倍的罚款,即387928元。

当事人在所持有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项目未载明“蜡基单元”的情况下,生产百肤邦茉莉花油水唇膏01#蜜桃冻等5种“蜡基单元”化妆品。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视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参考《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八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3943.49元;

2.没收违法生产的化妆品:百肤邦茉莉花油水唇膏01#蜜桃冻2181盒,其中批号为20240926,规格为2.3g的1748盒,批号为20241008,规格为2.3g的433盒;批号为20241008,规格为2.3g的百肤邦茉莉花油水唇膏02#山楂冻178盒;百肤邦茉莉花油水唇膏03#莓莓冻共6492盒,其中批号为20240926,规格为2.3g的1798盒,批号为20241008,规格为2.3g的429盒,批号为20250318,规格为2.3g的4265盒;百肤邦日藏唇部防晒轻透润唇膏共2420盒,其中批号为20240907,规格为2.9g的384盒,批号为20240907,规格为3.5g的2036盒;

3.处违法生产化妆品货值270071.24元1倍的罚款,即270071.24元。

总计罚没款金额为763401.83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至各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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