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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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炒酸枣仁案 |
福建省龙岩市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 |
913508 217053 72138F |
黄华昌 |
当事人销售【性状】项、【检查】项下“杂质”不符合规定的炒酸枣仁,违法所得为19182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191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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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收入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2025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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