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闽药监明稽办处罚〔2024〕11号 |
福建省博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不按照技术规范使用原料案 |
福建省博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91350800073241454A |
刘小连 |
2024年5月17日,当事人使用三乙醇胺等原料生产批号为520240517011的驻留类化妆品兰之颜熙植萃焕肌霜1243盒。后当事人将该批次化妆品6盒用于自行检验(检验结果为合格),5盒用于留样,其余1232盒均未售出,货值金额为7392元。当事人生产上述批次兰之颜熙植萃焕肌霜时原料三乙醇胺的投料量为1.53kg,月桂醇硫酸醋钠等其他原料的投料量为42.17kg,三乙醇胺的使用浓度为总量43.7kg的3.5%,已超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化妆品限用组分(表3)”第11项下“三链烷胺、三链烷醇胺及它们的盐类”所规定的“在驻留类产品使用时最大允许浓度为总量2.5%”的限用量(三乙醇胺属三链烷醇胺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HZP-10项之“从轻处罚”标准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的兰之颜熙植萃焕肌霜(批号:520240517011)1232盒; 2.罚款10000元(壹万元)。 |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收入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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