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闽明药稽处罚〔2022〕9号 |
福建天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YY 0469-2011《医用外科口罩》标准要求的医用外科口罩案 |
福建天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91350821MA2XT8D386 |
卢从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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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生产不符合YY 0469-2011《医用外科口罩》标准要求的医用外科口罩100000个,违法所得4471.26元,货值金额150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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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生产不符合YY 0469-2011《医用外科口罩》标准要求的医用外科口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生产的批号TN220324WK01医用外科口罩63410个;2.没收违法所得4471.26元;3.处货值金额15021元的13倍罚款195274元。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99744.26元(大写:壹拾玖万玖仟柒佰肆拾肆元贰角陆分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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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至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行政罚没收据,至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各银行网点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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