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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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新紫金医药有限公司冠脉宁片(素片)劣药案 |
福建新紫金医药有限公司 |
913501007796362041 |
王辉 |
当事人销售的冠脉宁片(素片)(标示生产企业:山东昊福药业集团制药有限公司,规格:每片重0.5克,批号:20210602)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重量差异】不符合标准规定,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应为劣药。据此,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冠脉宁片(素片)的行为构成销售劣药。经核实,该批次药品共采购500盒,已全部销售,销售所得为2544.3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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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销售劣药冠脉宁片(素片)违法所得2544.312元; 2.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
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至各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办。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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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2022年8月2日。 |
2 |
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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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心正药业有限公司销售菊花劣药案 |
福建心正药业有限公司 |
91350921777501752Q |
阮廷斌 |
当事人销售的劣药菊花(标示生产企业:安徽同泰佗祖堂药业有限公司,规格:0.5kg/袋,批号:21100101)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和复验,【检查】禁用农药甲拌磷残留量项不符合规定。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应为劣药。经核实,该批次药品共采购29kg,实际销售所得为2455.07元,库存5.66kg。为此,当事人销售劣药菊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当事人召回的劣药中药饮片菊花(杭菊)5.66kg; 2.没收违法所得2455.07元; 3.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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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至各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办。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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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2022年8月23日。 |
3 |
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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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惠利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浮萍和竹茹等劣药案 |
福州惠利医药有限公司 |
91350123665074450A |
林义斌 |
当事人销售的劣药“浮萍”(标示生产企业:安国聚药堂药业有限公司,批号:2110001)和“竹茹”(标示生产企业:安国聚药堂药业有限公司,批号:2202001)经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项目【检查】项下“水分”检验结果为不符合规定。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应为劣药。经核实,上述批次浮萍共采购20kg,实际销售所得为359.25元,库存6.183kg;上述批次的竹茹共采购50kg,实际销售所得为350.45元,库存38.035kg。 为此,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没收当事人库存的劣药中药饮片浮萍6.183kg、竹茹38.035kg; 2.没收违法所得709.7元; 3.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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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至各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办。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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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2022年8月23日。 |
4 |
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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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康纳医药有限公司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案 |
福建康纳医药有限公司 |
9135011168309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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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位亮 |
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第一,当事人擅自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药品。当事人所获《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为“批发”,但当事人套用公司建立的个别合法购货单位资质在计算机系统进行开票,后将药品销售给个人,依《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第七十七条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实为药品零售。经合计,当事人零售药品货值金额为4413.05元。 第二,当事人擅自变更许可事项。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药品经营方式为许可事项,当事人擅自将药品销售给个人(消费者)的行为,应认定为零售药品,其性质亦属擅自变更许可事项。 第三,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 1.当事人套用合法购货单位资质进行开票,后将药品销售给个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的规定。 2.当事人销售上述药品时,所开具发票等销售凭证与实际财务记账不一致,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3.当事人销售上述药品时,改变物流记录,造成实际销售记录、出库复核记录、运输记录不真实,不准确,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上述当事人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形,分别对应《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08901、*09001、**09101、*03902项,据此依《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应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规范要求,进而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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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擅自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413.05元;3.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5倍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1032.62元。 当事人擅自改变药品经营许可事项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 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413.05元; 3.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5倍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1032.62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5445.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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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至各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办。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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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2022年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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