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根据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部署要求,为规范全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省药监局制定发布了《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共19条,有效期两年,主要对我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作出原则性规定。《细则》将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免除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5个等级,并分别对不同等级情形作出具体规定。《细则》鼓励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权监督制约机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相关专家等参加对当事人认定“情节严重”、适用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等情形的讨论,加强外部监督。对部分免于处罚、减轻处罚的,要求应当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加强内部程序监督。
《细则》的出台,对于全省落实药品“四个最严”要求、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推进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合理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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