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卫健委、省药监局联合印发《福建省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机构行风建设工作,深入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
下月起执行的《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医药代表在医疗机构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活动,应先在医疗机构药学部(药剂科)、设备科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部门登记建档并报医疗机构办公室(或医疗机构指定的部门)统一管理,原则上每名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未经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医疗机构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活动。医疗机构应建立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按照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的“三定两有”原则,实行预约接待。对未提前预约或身份信息复核未通过的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
《暂行规定》还对医药代表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不可开展的活动进行规定,明确违反规定的罚则。《暂行规定》强调,各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要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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