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 (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政策法规处 时间:2017-12-25 08:13
 

    一、起草过程

    根据年初工作安排,省局为规范听证程序,于今年8月份起草了《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结合向各地市局书面调研结果,经处室内部讨论修改,于9月-10月征求了省局相关处室意见,同时在省局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共征集到修改意见4条,采纳其中的3条意见,根据征求的意见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经处室再次讨论,对部分章节内容和架构进行调整,使其更具合理性和操作性。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借鉴了其他省局的制度经验。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33条:

第一章,第一至第三条,分别对听证规则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做了规定。

第二章,第四至第八条,对听证的申请、受理、告知作出规定,即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依法申请听证的事由,行政审批部门、办案部门和法制部门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限、程序、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内容做了具体规定。

第三章,第九条至第十七条,对听证人员的职责和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同时规定了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应当主动回避事项予以明确。

第四章,共13条,是本规则的主要内容,根据时间顺序,规定实施听证的具体程序,第十八条为听证前,记录员核实到场人员情况和宣布听证纪律;第十九条,为听证步骤原则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六条,对听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申请回避情形、违反听证秩序情形、提交新证据情形、延期听证情形、中止听证和恢复听证情形、视为放弃听证、终止听证情形的具体处理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第二十七条至三十条,规定了听证笔录应当记载内容,出具《听证意见书》的时限、程序和内容,法制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听证笔录和经领导批准的《听证意见书》送达行政审批部门和办案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和办案部门根据听证笔录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并将行政决定书报送法制部门备案。

    第五章,第三十一至第三十三条,为附则部分,规定了参照适用、期限和施行日期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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