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2.10.25百晟+榕参)
来源:政策法规处 时间:2022-10-25 10:57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2〕12

福建百晟药业有限公司销售浮萍劣药

福建百晟药业有限公司

91350100665052032F

林兴龙

当事人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6月13日期间,销售劣药浮萍79.5kg,销售额为1818元,由生产企业召回10kg,实际销售了69.5kg,销售额为1618元。当事人销售劣药浮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618元;

2.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15日内携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至各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办。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2022年9月30日。

2

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213

 

福州榕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茯苓案

福州榕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913501046784961265

聂荣铭

2022年1月13日至2022年7月4日,当事人销售劣药茯苓430瓶,未售出74瓶,销售额为12649.16元。当事人销售劣药浮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该批劣药茯苓74瓶;

2.没收违法所得12649.16元;

3.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15日内携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至各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办。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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