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来源: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 时间:2022-09-09 17:18
<![endif]-->
<![endif]-->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闽明药稽处罚〔2022〕4号 福建天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案  福建天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91350821MA2XT8D386 卢从贵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货值金额3469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批号为TN220321YY02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30216个;2.没收违法所得26448.74元;3.处货值金额34698元的5.5倍罚款190839元。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17287.74元(大写:贰拾壹万柒仟贰佰捌拾柒元柒角肆分整)。 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至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行政罚没收据,至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各银行网点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30日 
 
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转载或引用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信息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有关药品的宣传报道应当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对信息作进一步解读,应作必要的核实。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