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1〕7号 |
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同春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南五味子劣药案 |
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同春医药有限公司 |
91350922315789499N |
郑季良 |
当事人销售的南五味子(标示生产企业:江西樟树天齐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规格:统,批号:1910007)经宁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和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检,【含量测定】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要求,结论为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应为劣药。为此,当事人销售劣药南五味子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以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处罚如下: 1.没收销售劣药南五味子违法所得864.86元; 2.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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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至各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办。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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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2021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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