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闽药监厦稽办〔2021〕2-010号 |
漳州市成茂医药有限公司向无证诊所提供药品 |
漳州市成茂医药有限公司 |
91350628775350540R |
李彩凤 |
当事人漳州市成茂医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8日至11月12日向无药品经营资质的平和县霞寨镇大湖村卫生所(地址:平和县霞寨镇大湖村村委)销售药品,销售药品的货值为17880.6元,并通过现金进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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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向无药品经营资质的个人提供药品,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1、警告,责令改正; 2、罚款人民币15000。(壹万伍仟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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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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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2021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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