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主要信息公开表
来源:福州稽查办公室 时间:2021-12-14 17:51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0〕10号 

福建九州通中化医药有限公司销售醋香附劣药案

福建九州通中化医药有限公司

91350302MA32TKJ24T

李少雄

当事人销售的醋香附(生产厂家:江西康齐乐中药材有限公司;剂型:饮片;包装规格:0.5kg/袋;批号:20190601),经福建省漳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不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应按劣药论处;依照《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应为劣药。当事人在经营案涉药品过程中,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其违法行为不适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经专家论证,案涉药品亦不适用《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依照《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劣药醋香附中药饮片;2.没收销售劣药醋香附中药饮片违法所得;3.处罚款。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2021年7月2日。

2

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1〕5号

福建南阳药业有限公司销售风热感冒颗粒劣药案

福建南阳药业有限公司

91350100689371185G

陈贵

当事人销售的风热感冒颗粒(生产厂家:广西南珠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5021285,规格:10克*8袋,批号:20201201)经福建省漳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装量差异】不符合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一册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的应为劣药。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同时查实,当事人进货渠道合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定义务,所提供的相关记录和证明材料真实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处罚如下:

1.没收风热感冒颗粒劣药;

2.没收销售劣药风热感冒颗粒违法所得;

3.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2021年11月1日。

3

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1〕3号

福建省三利医药有限公司销售血平胶囊劣药案

福建省三利医药有限公司

91350300660371413J

余文和

当事人销售的血平胶囊(生产厂家:西安千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规格:每粒装0.3g,批号:20190501)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性状】和【检查】项下“水分”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WS-10262(ZD-0262)-2002-2012Z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的应为劣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同时查实,当事人进货渠道合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定义务,所提供的相关记录和证明材料真实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处罚如下:

1.没收销售劣药血平胶囊违法所得;

2.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2021年11月1日。

4

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1〕06号

福建亿发护理用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

福建亿发护理用品有限公司

91350300680893294H

陈智晓

当事人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型号规格:非无菌型平面耳挂式、大号 10片装,批号:20210103)“通气阻力项”不符合闽械注准20202140374《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产品技术要求。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版)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2.处罚款。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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