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闽药监厦稽办〔2021〕2-009号 福建鸿越医药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的复方鲜竹沥液 福建鸿越医药有限公司 91350200664734672M 何天明 当事人福建鸿越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的复方鲜竹沥液(批号:B201255)经漳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验,含量不符合规定,该批次产品共售出6284盒,实际销售产品的差价为10991.72元。经调查,当事人按规定要求进行药品采购、销售,履行了购进验收、资质审核和储存养护义务,未发现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没收销售该批次药品进销差价,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经调查,当事人按规定要求进行药品采购、销售,履行了药品购进验收和资质审核义务,未发现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没收销售该批次药品进销差价,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涉案批次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复方鲜竹沥液(批号:B201255)2116盒;没收违法所得10991.72元(壹万零玖佰玖拾壹元柒角贰分)。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202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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