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药监药流函〔2020〕18号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
期间药品经营许可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药品稽查办公室:
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扩散,同时兼顾疫情防控期间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保障百姓用药可及性,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药品经营许可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暂时调整许可审查流程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申请药品经营许可、换证、变更等事项暂做如下调整:
(一)疫情防控期间《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的企业申请换证,由省局许可审批的,暂不组织现场检查,经省局对其申报资料形式审查后予以受理,申报资料审核符合要求的,先行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待疫情解除后适时组织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企业存在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问题的,依法依规严格处理。
(二)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申请变更事项的,经对其申报资料审查,符合要求的,报批后先予变更,但暂停现场检查,待疫情解除后适时组织实施。
(三)企业因经营假劣药品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而尚未结案的,不予受理,案结后按第(一)项流程执行。
(四)市县市场监管局审批的药品经营许可事项,请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疫情防控期间,各药品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履行好企业主体责任,做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落实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严格按照法规规定和说明书要求储存运输药品,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要切实履行处方审核和用药指导职责,确保药品质量和百姓用药安全。
三、切实加强防控期间监管
疫情防控期间,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积极作为,勇于担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企业购销渠道、储运条件等管控情况,努力消除药品流通领域安全风险隐患。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0日
(联系人:陈友钟,电话:0591-87719032)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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