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药品流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时间:2015-11-26 00:00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印发《加快推进全省药品流通企业信用
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现将《加快推进全省药品流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9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加快推进全省药品流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加快推进全省药品流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和诚信守法意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和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福建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闽食药监稽〔2015〕107号)、《福建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闽食药监稽〔2015〕174号)和《2015年福建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闽食药监稽〔2015〕175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省药品流通企业实际情况,现就加快推进全省药品流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组织保障,明确相关责任
(一)加强组织保障。药品流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是全省食品药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系统性、长期性和复杂性。各设区市局要本着坚持不懈、持之以恒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保障工作,将其作为核心任务纳入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总体安排,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按照省局关于食品药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进度安排,有针对性、分阶段、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二)明确相关责任。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统筹推进全省药品流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指导全省药品流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负责全省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告;设区市局负责本辖区药品流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实施,制定药品零售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标准,组织开展辖区内药品流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负责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药品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负责对药品零售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告;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二、认真抓好试点,分级分层推进
按照《2015年福建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今年内,务必完成全省15个县(市、区)的药品流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各设区市局要切实抓好辖区内试点单位的信用体系建设,结合本辖区药品流通企业监管现状,完成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分类和共享,开展信用等级评定,探索建立分类监管、联合惩戒工作机制,为全面推进药品流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积累经验,形成以点带面的示范效应。要积极探索信用体系建设与药品流通企业标准化监管、信息化监管和GSP认证工作紧密结合的工作新模式,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
三、建立信用档案,开展等级评定
(一)建立健全药品流通企业基础信用档案。各设区市局要按照《福建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的要求,结合本辖区药品流通企业规模和监管现状,加强调研,拓宽信息采集渠道,利用信息化建设的手段,完成辖区内药品流通企业信用信息档案收集、核实和整理工作,确保记录的信用信息规范、准确、完整和及时。列入2015年药品零售企业试点的地区,必须在今年内按要求建立“一户一档”信用信息档案。
(二)开展药品流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各设区市局要根据《福建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成立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出台本辖区药品流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和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实施方案,结合药品流通企业日常监管、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和GSP认证等情况对辖区内药品流通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要坚持独立、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和公示,保证评级结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根据省局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部署,全省药品流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要在2017年11月30日前全部完成,有条件的设区市局要加快推进。
四、推行分类监管,强化失信惩戒
(一)推行分类监管工作机制。要按照《福建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以药品流通企业静态登记信息和动态监管信息为基础,依据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推行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机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重视评定结果的有效应用,加大信用信息披露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药品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重点推进零售药店信用等级公示试点,积极探索信用评定结果公示方式(包括制定公示制度、明确信用等级标识、在药店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标示等),使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用。
(二)强化失信惩戒机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违规失信的药品流通企业要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多主体的惩戒方式,会同工商、人社、卫计委、银行等多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提高失信成本,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对严重和多次失信的药品经营企业,要加大曝光力度,实施重点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要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宣传,树立典型,倡导依法经营、履行责任、重合同、守信誉的诚信理念,推广信用体系建设试点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宣传和推介守信企业,营造“以讲诚信为荣,不讲诚信为耻”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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