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福建中源医药有限公司等30家药品批发(连锁总部)企业及12家连锁门店飞行检查结果的公示
来源: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时间:2021-08-26 10:56

   为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加强药品流通环节安全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福建省药监局于2021年7月25日至7月31日组织对全省30药品批发(连锁总部企业12家连锁门店开展飞行检查根据有关规定,现将检查结果公示如下

  一、执法人员:省药监局:陈友钟、钟启秋、方小为、郑梦婷福州药品稽查办:卢剑辉;厦门药品稽查办:魏一平吴杰飞;三明药品稽查办:陈峰赖金林。基层执法人员:    蔡春美张代平     甘雨希 张金晨林琼诗张育勤张洪亮林三妹吴一周陈志芳志鑫徐万全柳友彬陈朝旭黄生地陈建斌蔡飞云王荔青江旺明吕榕健陈布穗耿建勇郑宗明 甘久发  王忠震张学惠罗茂昌

   二、被检查企业名单

      药品批发(连锁总部)企业及连锁门店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序号

企业名称

1

福建中源医药有限公司

22

福建省源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2

福建中鹭医药有限公司

23

福建广药洁达医药有限公司

3

福建省宝诺医药有限公司

24

福建省众达医药有限公司

4

福建海纳医药有限公司

25

 

福建海恒医药有限公司

                                     

5

厦门钜翔医药有限公司

26

厦门中益药业有限公司

6

福建铭远医药有限公司

27

福建省南安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7

福建省永春县医药公司

28

福建泉安医药有限公司

8

福建省健康一百医药有限公司

29

福建省联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

9

余庆堂(漳州)医药有限公司

30

瑞祺堂(福建)药业有限公司

10

仙游县医药有限公司

31

福建宏海药业有限公司

11

福建美士恩大药房有限公司

32

莆田仁心大药房有限公司

12

福建省华成医药有限公司

33

福建全通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13

福建智龙药业有限公司

34

福建佰岁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14

福建省武夷山市武夷医药有限公司

35

福建南平同仁医药有限公司

15

华润(宁德)医药有限公司

36

宁德市佰家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16

福建美士恩大药房有限公司涵江济和

37

福建美士恩大药房有限公司荔城新度下坂

17

莆田仁心大药房有限公司城厢君悦店

38

莆田仁心大药房有限公司荔城信辉店

18

福建省健康一百医药有限公司晋江磁灶博康分店

39

福建省健康一百医药有限公司晋江内坑锦安路分店

18

福建省联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鲤城坂头分公司

40

福建省联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鲤城南环路分公司

20

福建佰岁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宁化县老百姓大药房桥头店

41

福建佰岁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宁化县老百姓大药房万星店

21

宁德市佰家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福安市天乐大药房

42

宁德市佰家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福安市梨坪分店

    三、检查的主要内容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重点检查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执行药品GSP情况特殊管理药品经营企业是否取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资质储存保管渠道销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执业药师配备、处方药销售、退热止咳“四类”药品销售监测等情况

   四、检查结果

   检查发现有的企业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没有组织开展内审工作,质量负责人未能全面履行好药品质量管理工作职责;个别业与其他企业人员共用办公场所,仓部分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检查维护,房内环境不整洁部分药品混垛堆码药品与非药品未分开存放 验收人员未按规定抽样验收对药品验收抽样等操作规程不熟悉,不能正确理解并回答培训内容缺乏针对性有的企业库房温湿度自动监测、记录设备无法正常运转超温报警后无法通过短信推送预警,有的企业库房温湿度监测点的温度处于超限状态,养护员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调控措施有的企业对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未严格审核和有效有的企未组织对被委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查评价。有的企业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运输回单无对方签字确认养护人员未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有的连锁门店药品陈列类别标签不准确处方审核人员未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退热止咳“四类”药品购买者信息登记上报不全等缺陷问题

  对企业存在的缺陷问题,执法检查人员已依法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并由辖区药品监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管跟踪企业整改落实。

特此公示。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8月25

 

 

提示:相关单位转载或引用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信息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药品的宣传报道应当全面、科学、客观、公正”等有关法律规定,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对信息作进一步解读,应作必要的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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