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鼓励发展药品连锁经营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时间:2013-07-31 00:00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支持我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做大做强,并积极引导有规模、有实力的药品零售企业发展连锁经营,推动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的总体要求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鼓励发展药品连锁经营的有关精神,省局制定了《福建省鼓励发展药品连锁经营的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7月23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福建省鼓励发展药品连锁经营的意见(试行)
 
    为了支持我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引导有规模、有实力的药品零售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管理目标,强化药品质量管理,推动我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的总体要求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鼓励发展药品连锁经营的有关精神,现提出《福建省鼓励发展药品连锁经营的意见(试行)》。
    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施设备的配备
(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当具有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格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新开办连锁企业总部库房面积不得少于1000平方米,连锁门店不得少于10家。其他设施设备的配备,应符合新修订药品GSP关于药品批发企业设施设备配备的有关规定。
(二)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设施设备的配备,应符合新修订药品GSP关于药品零售企业设施设备配备的有关规定。
    (三)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设专用计算机机房,配备专用服务器(非微型计算机)支持系统正常运行,计算机系统要实现与所有门店联网。
二、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管理
(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要实现管理“三统一”:即统一质量管理(组织、人员、文件、控制);统一信息系统(同一信息平台、数据联网、资料共享);统一药品配送(门店所有药品完全由总部统一配送,不得自行购进药品)。
(二)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向其门店配送药品,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随货同行单,并加盖总部业务专用章。首营品种的相关资料可由总部统一建立和存档,门店无需重复建档。
(三)对属于药品批发企业开办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或药品批发企业控股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且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自然人的,允许零售连锁企业委托其批发公司储存、配送药品。其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不得委托药品的储存、配送。
(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收购单体零售药店的,可以不变更企业名称,但必须变更法定代表人(与总部法定代表人一致),并严格执行“三统一”管理。
(五)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跨省域设置门店的,其门店管理应当符合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三、开展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驻店药师+远程网络在线审方试点工作
在福州、漳州、泉州市各选择1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驻店药师+远程网络在线审方试点工作,试点单位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法定代表人与门店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同一自然人。
(二)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是执业药师,其每家门店至少还应当配备2名药师(有经营中药饮片的,其中1名应为中药师)。
(三)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执业药师数量的配备,以10家门店至少配备2名执业药师为基数,不足10家门店的按10家计算;超过10家门店的,每增加10家门店,应当增配1名执业药师,其中执业中药师配备不少于30%。
(四)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计算机和门店计算机必须能够满足远程网络在线审方的要求。
(五)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必须在总部设置执业药师远程审方工作室,通过远程网络审方系统为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提供在线审方服务。顾客到门店购买处方药时,处方信息经电子扫描后传输至总部远程审方室,由远程审方室的执业药师审核并确认后发回门店,经门店药师核对后方可销售。企业必须建立执业药师指纹或人脸识别系统,执业药师审方确认方式应当通过指纹或人脸识别系统来执行。该系统必须实现与药品监管部门联网,接受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
(六)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必须建立远程网络在线审方的配套制度和管理规定,确保远程网络在线审方责任落到实处。
    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申请药品GSP检查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申请药品经营许可或新修订药品GSP检查的,其总部按照新修订药品GSP批发部分内容进行检查,门店按照新修订药品GSP零售部分内容进行检查,门店不再实行抽查制。认证收费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2004〕费285号)执行。
五、加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日常监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必须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GSP,严格药品经营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试点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根据试点工作的有关规定,明确措施,细化要求,加强对试点企业的监督检查和帮促指导,并及时总结和提炼试点工作的好经验、好作法。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违反新修订药品GSP,或者故意弄虚作假、逃避监管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六、完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监管机制
    省局应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精神,继续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做好对全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宣传教育、培训指导工作,并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新修订药品GSP配套文件及时调整我省的相关政策,不断健全和完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我省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GSP工作的顺利开展。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7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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