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9〕140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招标配送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闽食药监市〔2009〕340号)精神,解决中标药品安全及时配送问题,保证临床用药质量。承担配送委托任务的配送企业,可以按下列条件和要求设立送货中转站(以下简称“中转站”),执行委托送货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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