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配送规定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时间:2013-04-15 00:00
各设区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9〕140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招标配送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闽食药监市〔2009〕340号)精神,解决中标药品安全及时配送问题,保证临床用药质量。承担配送委托任务的配送企业,可以按下列条件和要求设立送货中转站(以下简称“中转站”),执行委托送货任务。   
  一、中转站必须设在县及县级市行政区域内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批发企业。
二、承担中标药品配送任务的配送企业,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只能选择一家符合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作为中转站。
三、承担中标药品配送任务的配送企业必须与中转站签订送货协议,明确送货区域范围、品种、规格以及送货费用和药品质量保证责任等相关要求。送货协议必须报当地设区市、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接受其监督。
四、配送总责任(质量安全责任和及时到位责任)由承担中标药品配送任务的配送企业负责。
五、中转站要履行好协议约定,保证送货药品的及时性、准确性,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必须建立单独可供验证的送货情况明细台帐,建立送货药品验收、交接、配送、违约责任等相关制度。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药品说明书的要求做好药品的送货工作,不得采用对药品质量安全无保障的送货方式。中转站对送货药品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六、中转站不得对委托送货的药品实施购销活动。
七、中标的生产企业、承担中标药品配送任务的配送企业与中转站都必须严格执行《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招标配送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闽食药监市〔2009〕340号)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承担中标药品配送任务的配送企业未按条件和要求设立中转站,按照《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企业资质认定及管理办法》(闽食药监市〔2009〕340号)第十四条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八、各设区市局、县(市)局应加强对辖区内承担中标药品配送任务的配送企业与中转站的监管,督促企业按有关规定高标准、高要求、高质量完成配送任务。一旦发现中标药品未按规定储存和配送,影响药品质量,要依法查处。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9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各有关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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