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操作规范 (08-03 )
来源: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时间:2007-12-28 11:00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操作规范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操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一、目的
  规范统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过程中的材料受理、审查要求、审批程序、办理时限等事项。

  二、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规定。

  三、范围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的审批、变更、换证和补证。

  四、职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操作规范》的具体实施工作。

  五、时限
  (一)开办企业的审批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二)变更事项的审批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三)换证的审批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四)补证的审批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五)受理程序5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六)告知程序10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二章  程  序

  一、受理:
  (一)材料要求(申请表一式三份,其它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受理开办企业申报材料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开办)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资质证明,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明,任命文件的复印件,工作简历;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4)生产场地证明文件,包括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和被租赁方的房产证明的复印件,厂区总平面图,主要生产车间布置图。有洁净要求的车间,须标明功能间及人物流走向;
  (5)企业的生产、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和职称证书的复印件;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证书复印件,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内审员证书复印件;
  (6)拟生产产品范围、品种和相关产品简介。产品简介至少包括对产品的结构组成、原理、预期用途的说明及产品标准;
  (7)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清单;
  (8)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文件目录:
包括采购、验收、生产过程、产品检验、入库、出库、质量跟踪、用户反馈、不良事件监测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等文件、企业组织机构图;
  (9)拟生产产品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控制项目和控制点。包括关键和特殊工序的设备、人员及工艺参数控制的说明;
  (10)拟生产无菌医疗器械的,需提供洁净室的合格检测报告。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符合《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YY0033)的合格检验报告;
  (11)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列出申报材料目录,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2.受理企业变更事项申报材料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企业变更的情况说明;
  (4)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资质证明。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明,任命文件的复印件,工作简历;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6)生产场地证明文件。包括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和被租赁方的房产证明的复印件,厂区总平面图,主要生产车间布置图。有洁净要求的车间,须标明功能间及人物流走向;
  (7)所生产产品范围、品种和相关产品简介。产品简介至少包括对产品的结构组成、原理、预期用途的说明及产品标准;
  (8)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清单;
  (9)拟生产产品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控制项目和控制点。包括关键和特殊工序的设备、人员及工艺参数控制的说明;
  (10)拟生产无菌医疗器械的,需提供洁净室的合格检测报告。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符合《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YY0033)的合格检验报告;
  (11)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其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需核对以上第(1)、(2)、(3)、(4)、(11)项材料;
  生产地址变更,需核对以上第(1)、(2)、(3)、(6)、(10)(如有)、(11)项材料;
  生产范围变更,需核对以上第(1)、(2)、(3)、(7)、(8)、(9)、(10)(如有)、(11)项材料;
  注册地址变更,需提交以上第(1)、(2)、(3)、(5)、(11)项材料;
  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交(1)、(2)、(3)、(5)、(11)项材料。

  3.受理换证事项申报材料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发)申请表;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原《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或者前次换发以来12号令第九条所规定材料中发生变化的材料;
  (4)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4.受理补证事项申报材料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遗失或破损的可申请补证。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补发)申请表;
  (2)在原发证机关指定媒体登载遗失声明材料原件;
  (3)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二)形式审查要求
  1.申报材料应完整、清晰,有签字或盖章,并使用A4纸打印,按照申报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2.核对生产企业提交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表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所填写项目是否填写齐全、准确,“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是否与《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相同;
  3.核对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的身份证、学历/职称证明、任命文件的有效性;
  4.核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的有效性。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
  5.核对房屋产权证明、有限期内的房屋租赁证明(出租方要提供产权证明)的有效性;
  6.核对企业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学历/职称证书的有效性;
  7.核对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文件目录,主要包括采购、验收、生产过程、产品检验、入库、出库、质量跟踪、用户反馈、不良事件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等文件;
  8..核对无菌医疗器械洁净室检测报告的有效性;
  9.核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是否签字或盖章。

  (三)申请事项处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事项尚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或管理类别尚不确定的,可先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开具《接收申报材料凭证》。受理部门需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请示的,经批复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办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受理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对出具《受理通知书》的申报材料转入审查环节;
  6.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申请换证应至少具备开办企业的条件,并在原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但不少于45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

  二、审查
  (一)资料审查要求
  1.审查企业内初级以上职称或者中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是否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并与所生产产品的要求相适应;
  2.审查企业是否具有与所生产产品及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生产、仓储场地和环境。企业生产对环境和设备等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的,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3.审查企业是否设立质量检验机构,并具备与所生产品种和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质量检验能力。

  (二)现场审查
  审查要求和审查内容,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审查标准(见附件1)。

  三、复审
  (一)审核受理和审查工作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二)审核受理和审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确认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结果。

  四、审定
  (一)确认复审意见;
  (二)签发审定意见。


              第三章  告  知

  一、符合《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的,予以发证,并公告。

  二、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的,不予发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作出不予发证决定的,应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章  其他说明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时,涉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正本内容变更的,重新换发许可证正本,副本不换,但需在许可证副本中记录变更情况,原许可证编号不改变,不加“更”字。

  二、补发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应重新编号,并在编号后加“补”字。

  三、工作程序中受理、审查、复审各环节应分段操作,尤其是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必须由不同人员负责,各负职责,互相监督。

  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正本、副本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并按规定发放。


  附件: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审查标准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行政审批流程单
     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补证)申请表
     4.《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正、副本(格式)


附件1: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审查标准

一、总则

(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结合现场审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对新开办企业申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变更以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的现场审查。

(三)生产企业现场审查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审查评分表》进行,审查评分表分为 5个部分,其中否决条款3项,总分为 300 分,各部分内容和分值为:

1.人员资质               70分

2.场   地               80分

3.法规资料               40分

4.生产能力               40分

5.检验能力               70分

   (四)合格标准:

 “否决项”一项不合格,即为本次审查不合格;

 “否决项”合格且各部分的得分率均达到80%以上为合格;

“否决条”合格且各部分的得分率均达到60%以上,其中,一部分(或几部分)不足80%的,要求企业整改并进行复查,复查仍不合格,即为本次审查不合格;

   “否决条”合格而一部分(或几部分)的得分率不足60%,即为本次审查不合格。

二、评分方法

(一)按审查评分表中审查方法评分;扣分时,最多至本条分数扣完为止。

(二)按评分通则评分:评分不宜量化的条款,按评分通则打分。实得分等于每条规定满分乘以得分系数。

得分系数及含义:

1.0  全面达到规定要求;

0.8  执行较好,但仍需改进;

0.7  基本达到要求,部分执行较好;

0.6  基本达到要求

0.5  已执行,但尚有一定差距;

0.0  未开展工作。

(三)缺项(条)的处理: 缺项(条)指由于产品管理类别而出现的合理缺项(条)。缺项(条)不记分,计算得分率时,从该项(条)标准总分中减去缺项(条)应得分。计算公式为:

得分率=实得分/(该部分总和-缺项分)X100%

(四)现场审查记录中的“合计”应包括总实得分及总得分率。总实得分为各部分实得分和,总得分率=总实得分/总分

三、审查结论

现场审查后,及时填写现场审查记录。按审查标准判定,现场审查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的,审查人员应在现场审查记录的“审查结论”栏中填写审查意见;现场审查结论为整改的,审查人员应在现场审查记录的“整改要求”栏中填写整改要求,待企业完成整改后再填写企业完成整改情况和审查结论。审查人员、企业负责人均应在现场审查记录上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如有)。

四、其它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颁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包括医疗器械生产实施细则)的产品,其生产企业现场审查按相应规定进行。

(三)现场审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审查人员必须遵守医疗器械审批工作纪律。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审查记录

审查事项:开办    变更     换证

被审查企业:                                              

拟生产产品:                                              

产品规格型号:                                            

被审查场地:                                              

审查组人员:                                               

序号

审查组职务

姓名

工  作  单  位

职务/职称

1

组长

 

 

 

2

组员

 

 

 

3

组员

 

 

 

审查情况:

序号

审查项目

总 分

实得分

得分率

复查实得分

复查得分率

1

人员资质

70

 

 

 

 

2

场    地

80

 

 

 

 

3

法规资料

40

 

 

 

 

4

生产能力

40

 

 

 

 

5

检验能力

70

 

 

 

 

6

合    计

300

 

 

 

 

整改要求:

 

 

 

 

审查人员:                                企业负责人                      

企业完成整改情况:

 

 

审查人员:                               企业负责人                      

审查结论:

 

 

审查人员:                                                               

企业对审查结论的意见:

                                                               (企业公章)

 

企业负责人             职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审查评分表:

条款

检查内容与要求

审查方法

标准分

实得分

人    员    资    质    (70分)

1.企业应具有合理的组织结构,具有充分的人力资源。

(1)查企业组织机构图;

5

 

(2)查各相关部门质量职责;

5

 

(3)查企业在册人员名单中企业负责人及各部门负责人名单。

5

 

2.生产、质量负责人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

(1)查学历或职称证件;

(2)查看劳动用工合同;

(3)所学专业应与企业的生产产品的技术门类相近。

(4)质量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生产负责人

否决项

 

3.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1)查学历或职称证件;

(2)查看劳动用工合同;

(3)所学专业应与企业的生产产品的技术门类相近。

否决项

 

4.企业应有持证的质量体系内审员(第三类生产企业适用)。

(1)内审员不少于2人

(2)查看劳动用工合同;

(3)内审员不可在企业之间兼职;

(4)查具有ISO9000及YY/T0287内容的内审员证书。

否决项

 

5.企业应有专职检验人员。

(1)查看劳动用工合同;

(2)查看任命书;

(3)不少于2人。

(无,扣20分;少1名扣15分.)

20

 

6.负责人应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等医疗器械相关法规。

询问至少2名负责人,其中应包括企业负责人。

20

 

7.企业内初级以上职称工程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少于10%,第三类生产企业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

(1)查花名册及职称(或中专以上学历证书),计算比例并记录;

(2)查看劳动用工合同

(每少1%扣2分,第三类企业少一名扣10分。)

15

 

 

条款

检查内容与要求

审查方法

标准分

实得分

场    地    (80分)

1.企业的管理、仓储和生产场地应独立设置。

(1)查3方面场地是否独立;

(2)核查生产场地与生产场地证明文件的符合性。

(每项不符合扣20分)

20

 

2.生产场地应环境清洁、照明充足并与其生产的产品及规模相适应。

(1)观察生产场地环境及照明情况;

(2)观察生产面积是否拥挤。

注1: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生产现场应符合《YY0033—2000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

注2:消毒级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应符合国标GB15980???。

20

 

3.企业的仓储场地应满足采购物资、半成品及产成品的存储要求。

(1)观察仓储现场面积(包括原材料、半成品、包装物及产成品)是否满足需要;

(2)仓库是否封闭。

15

 

4.企业应有文件化的库房管理制度以保证库存产品的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根据实际需要的防火、防尘、防鼠、防潮、防虫的相应规定;库存产品分类分区摆放的要求;库存产品的出入库要求;库存产品出现不良情况的处理方法。企业实际操作应与库房管理制度相一致。

(1)查库房管理制度,应包括“检查内容与要求”中提到的内容;

(2)查实际运做中的现场情况及记录,是否满足库房管理制度中的要求。

25

 

5.有毒或放射物品应独立存放并加大标记。

1.   查此类物品的管理制度;

2.   查现场是否独立存放;

3.   有无标记。

(如无此类物品可列为不适用项)

否决项

 

法规及质量管理文件(40分)

1.企业应保存所生产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或注册产品标准。

查企业生产产品所依据的产品标准,如不是国标、行标,应为注册产品标准。标准应为有效版本。

(无标准或版本失效扣10分)

10

 

2.企业应保存与生产产品有关的技术标准。

查企业注册产品标准中引用的标准,标准应为有效版本。

(每少1份标准扣5分,无标准或版本失效扣10分)

10

 

3.企业应保存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查企业是否收集、保存了有关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0

 

4.企业应保存与生产产品有关的质量管理文件。

核对企业生产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和文件的符合性。

(每少1份扣5分)

10

 

条款

检查内容与要求

审查方法

标准分

实得分

  生产能力(40分)

1.企业应制定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并配备能完成该工艺的生产设备。

(1)查生产工艺流程图,查看主要控制项目和控制点;

(2)对应查看生产设备的种类、数量及状态是否能满足生产的需要。

20

 

2.企业应建立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包括维修、保养以及使用,并对生产设备制定操作规程,在设备明显处标明设备状态。

查企业的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及相关记录,至少应包括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设备档案、操作规程、保养规程、状态标识及停用报废的程序。

20

 

检验能力(70分)

1.企业应具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检验设备,且其精度应符合检验要求。

(1)根据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查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检测设备;

 

否决项

 

(2)设备的精度应比被测指标高1个精度;

 

10分

 

2.企业应按照要求进行各项检验并逐项制定原材料验收规程、出厂检验规程;检验员均应经培训,能够独立、正确地完成操作。

(1)检查检验规程;

(2)查培训记录,询问检验员,必要时可要求其现场操作。

20

 

3.企业应对检验设备(含计量器具)管理建立制度。

查检验设备管理制度,应包括采购、入库、首次检定、使用保养、周期检定及停用报废等内容。

10

 

4.检验设备应按规定周期检定并有明显合格标志。

查检定合格证及检定标签。

(1个检验设备未检定扣5分)

20

 

5.产品生产对环境有特殊要求,配备相应的环境检测设备

查环境检测设备

(缺1个检测设备扣5分)

10

 

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现场审查评分表》的审查方法项目中未说明评分标准的审查条目均按通则评分,每项扣分扣完为止。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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