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化妆品飞行检查结果的公示
来源:化妆品监管处 时间:2023-11-30 17:43

    为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升行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持续巩固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根据2023年全省化妆品监管工作计划要求,结合我省化妆品监管工作实际,福建药品监督管理局40家化妆品委托生产企业、实际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和经营使用单位开展飞行检查根据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现将检查结果公示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233—202310

二、检查内容 

委托生产企业重点检查执行产品放行管理制度和运行情况、质量安全负责人配备和履职能力情况、留样管理制度建立和运行情况等;对实际生产企业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超范围生产情况、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质量安全负责人履职情况新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等经营单位重点检查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使用的产品是否经过注册或备案,产品标签信息是否与注册备案资料一致

检查对象和检查结果 

序号

企业类型

企业名称

检查结果

1

实际生产企业

本阿贝斯(泉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责令限期改正

2

实际生产企业

福建省柯莱富日用品有限公司

责令限期改正

3

实际生产企业

福建省梦娇兰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

责令限期改正

4

实际生产企业

福建双飞日化有限公司

责令限期改正

5

实际生产企业

福州绿野生化技术有限公司

责令限期改正

6

实际生产企业

嘉文丽(福建)化妆品有限公司

责令限期改正

7

实际生产企业

厦门贝贝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责令限期改正

8

实际生产企业

厦门芳雪蘭化妆品有限公司

责令限期改正

9

实际生产企业

厦门嘉宝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责令限期改正

10

实际生产企业

厦门莱恩迪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

11

实际生产企业

厦门上新日用化学制品有限公司

责令限期改正

12

实际生产企业

厦门樱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

责令限期改正

13

实际生产企业

诗丽雅化妆品(泉州)有限公司

责令限期改正

14

实际生产企业

舒嘉丽(福建)日化有限公司

责令限期改正

15

实际生产企业

漳州市伊可沐浴用品有限公司

责令限期改正

16

实际生产企业

漳州怡嘉化妆品有限公司

责令限期改正

17

实际生产企业

中爱(泉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责令限期改正

18

委托生产企业

标榜健康科技集团(厦门)有限公司

责令限期改正

19

委托生产企业

欧芭商贸(厦门)有限公司

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

20

境内责任人

厦门市后益时尚商贸有限公司

责令限期改正

21

经营使用单位

福州西湖大酒店

责令限期改正

22

经营使用单位

台江区苏方美美容院

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

23

经营使用单位

厦门东方酒店有限公司

责令限期改正

24

经营使用单位

厦门市缘东美美容服务合伙企业

责令限期改正

25

经营使用单位

漳州市龙海区华侨大酒店有限公司

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

26

经营使用单位

漳州市芗城区主钰美容中心

责令限期改正

27

经营使用单位

福建省泉州友德大酒店有限公司

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

28

经营使用单位

丰泽区艾淇美容中心

责令限期改正

29

经营使用单位

三明宾馆

责令限期改正

30

经营使用单位

三明市梅列区香薰女人美容中心

责令限期改正

31

经营使用单位

福建帝宝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

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

32

经营使用单位

莆田市城厢区领秀造型美发中心

责令限期改正

33

经营使用单位

南平市武夷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责令限期改正

34

经营使用单位

南平市建阳区涵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责令限期改正

35

经营使用单位

龙岩万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龙岩万达嘉华酒店

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

36

经营使用单位

新罗区超妍赫尔贝美容院

责令限期改正

37

经营使用单位

宁德市华尔道夫世鸿大酒店有限公司

责令限期改正

38

经营使用单位

宁德市蕉城区蕉北魔斑夫人美容店

责令限期改正

39

经营使用单位

平潭国惠酒店有限公司

责令限期改正

40

经营使用单位

平潭县城关新女人世界美容养生会所

责令限期改正

特此公示。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1130

 

提示:相关单位转载或引用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信息时,应当遵守有关法规规定要求,宣传报道应当“全面、科学、客观、公正”等,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对信息作进一步解读,应作必要的核实。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