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化妆品一直是化妆品安全监管的重点。2012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提出儿童化妆品配方设计、安全性等原则性要求,在规范儿童化妆品申报与技术审评、指导企业设计配方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9月,国家药监局发布《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儿童化妆品配方研发、标签使用、安全评估、生产经营、不良反应报告、监督检验、不合格品处置等提出具体要求,其施行有效遏制了儿童化妆品非法添加、假冒伪劣、虚假和夸大宣传等问题。
然而,《规定》中的一些内容需要进一步明确。为此,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遵循《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等法规原则,起草了《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并于今年8月31日发布,旨在为注册人、备案人进行儿童化妆品注册、备案提供技术指导,同时为化妆品技术审评部门和备案管理部门对儿童化妆品开展技术审评或者技术核查提供依据。
一、起草过程遵循三大原则
《指导原则》作为较完整的儿童化妆品技术要求,除符合化妆品通用要求外,还满足针对儿童化妆品的特殊要求,在起草过程中遵循三大原则。
首先,遵循依法依规原则。《指导原则》符合《条例》《规定》《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等的要求,内容不超出上述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其次,遵循细化原则。在依法依规前提下,《指导原则》进一步细化要求,以增强可操作性。中检院参考国内外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结合儿童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情况,通过文献检索或行业调研分析,列出一些原则性要求;考察已上市儿童化妆品配方情况,发现多数符合要求,针对少数超出原则性要求的儿童化妆品,《指导原则》明确了安全评估要求。例如,驻留类产品的防腐剂用量接近《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限量时(90%以上),或者使用5种以上(含5种)《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防腐剂时,应当提供相关科学依据以说明所用原料种类、用量的科学性和必要性;必要时,提供配方优化的研究数据作为证据支持,也可以提供最终配方的人体安全性试验数据作为证据支持。
第三,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在《指导原则》起草过程中,中检院坚持“公开透明、广泛参与”原则,于2022年4月起草了《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56家化妆品企业、行业协会等反馈意见461条。对反馈意见比较集中的内容,如配方设计原则、理化指标pH范围等,中检院多次采取线上视频会议、电话交流沟通等方式,邀请化妆品审评咨询专家、行业协会和企业代表等研讨,综合各方建议形成《指导原则》。
二、明确七方面特殊要求
《指导原则》阐述了儿童生理特点以及儿童化妆品特殊要求。
《指导原则》指出,不同阶段的儿童具有不同的生理特点。与成年人相比,0~1周岁的婴幼儿皮肤较薄,皮脂腺较少,发育尚不完善,比表面积更大,皮肤保湿和缓冲能力较差;1~3周岁的婴幼儿皮肤结构趋于完整,但角质层、表皮层仍较薄,皮肤屏障功能尚未成熟,抵御微生物污染和外来物刺激的能力也较弱,更容易发生接触性皮炎等不良反应,并且需要较长时间恢复。因此,《指导原则》明确,儿童化妆品的产品配方设计,应当在安全优先、功效必需的前提下,使用相对简单的产品配方。考虑婴幼儿泪腺未发育完全,眨眼频次少,不能分泌足够的泪水来保护眼睛,《指导原则》提出,对宣称无泪配方的“婴幼儿”化妆品,毒理学试验相关要求应当更为严格。
同时,婴幼儿会有一些较特殊的举止动作(如吸吮、抓挠等),《指导原则》明确,对“婴幼儿”化妆品开展安全评估时,必要时应当考虑经口暴露风险。有些“婴幼儿”化妆品的应用场景较为特殊,如用于皮肤皱褶处和尿布区等特定部位,由于衣服和尿布紧闭、排尿和排便不受控制等因素,可能导致皮肤受损。因此,对此类产品开展安全评估时,应当考虑特殊情况造成的皮肤吸收率的变化。
以下重点介绍《指导原则》中针对儿童化妆品的特殊技术要求。
(一)原料使用要求
《指导原则》第2.3.3“原料使用要求”依据《规定》第七条(一)(二)要求制定。《指导原则》明确,不允许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新技术制备的原料,如无替代原料必须使用时,应当在产品安全评估资料中说明原因,至少包括产品配方必须使用该原料且其他原料无法替代的必要性分析,提供该原料仅有纳米技术或者基因技术制备来源的说明,并且对儿童使用的安全性进行充分评价,必要时,提供安全性评价试验结果作为证据支持。
同时,第2.3.3部分阐述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相关要求。例如,“婴幼儿”化妆品不得使用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沐浴产品和香波除外)、水杨酸及其盐类(香波除外)、沉积在二氧化钛上的氯化银等原料。此外,考虑婴幼儿和儿童处于快速生长发育期,一些具有特定安全风险的原料(如甲醛释放体)以及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列为禁用物质的原料(例如有致畸、致癌和致突变风险的原料),有可能影响儿童生长发育导致终身危害,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等规范性文件未及时更新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建议在儿童化妆品中使用;如必须使用,应当在产品安全评估资料中说明原因,并对儿童使用的安全性开展充分评价。
(二)微生物和理化指标要求
《指导原则》第2.4.3.1“微生物和理化指标”依据《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要求制定。《指导原则》提出,儿童化妆品的微生物和理化指标应当考虑不同年龄范围儿童皮肤的生理特点以及使用方式,设定科学、合理的指标范围,鼓励针对儿童化妆品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产品执行的标准。
根据儿童皮肤生理特点,《指导原则》进一步明确关键性指标要求。例如,《指导原则》提出,原则上,儿童化妆品应当设置pH值范围(无法测定pH值的剂型除外),并规定了驻留类和淋洗类化妆品pH值范围;若考虑特定使用部位的生理特点(如婴幼儿尿布区)、产品属性以及原料稳定性等因素,pH值范围可以适当超出,但应当提供科学合理解释,并进行充分安全评估。
(三)标签要求
《指导原则》第2.5“产品标签”依据《规定》第六条以及《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制定。针对当前存在的儿童玩具冒充儿童化妆品、“消字号”产品冒充儿童化妆品等问题,《指导原则》要求,儿童化妆品应当在销售包装容易被观察到的展示面的左上方按照国家药监局相关要求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以方便消费者快速识别正规儿童化妆品。同时,针对婴幼儿和儿童使用化妆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误食、误用风险,要求化妆品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儿童化妆品性状、外观形态等与食品、药品等产品相混淆,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与食品有关的图案。
此外,为保障儿童化妆品使用安全,根据近年来喷雾型防晒类化妆品使用不当出现的严重不良反应等情况,《指导原则》规定,防晒类儿童化妆品不得有鼓励消费者暴晒或者保证防晒效果的绝对化宣称。
(四)毒理学试验和人体安全性试验判定标准
《指导原则》第2.6.2“毒理学试验报告”规定,儿童化妆品的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结果应当为无刺激性或者微刺激性,仅当试验结果为无刺激性时,可以宣称无泪配方;皮肤刺激性/腐蚀性试验结果应当为无刺激性,皮肤变态反应性试验结论应当为无致敏性,皮肤光毒性试验结果应当为无光毒性。
《指导原则》第2.6.3“人体安全性试验报告”规定,防晒类儿童化妆品应当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人体皮肤封闭型斑贴试验,30例受试者中出现1级皮肤不良反应的人数应当小于等于1例,且不得出现2级及2级以上皮肤不良反应。
需要说明的是,儿童化妆品开展毒理学试验的检验项目,首先应当符合《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要求。也就是说,不同功效类别的儿童化妆品需要做哪些检验项目,应依据《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确定,《指导原则》仅规定什么样的试验结果符合儿童化妆品要求,且要求严于普通人群。
(五)配方设计原则
《指导原则》第2.7.2.2“儿童化妆品配方设计原则”明确,儿童化妆品配方设计应当遵循安全优先、功效必需、配方极简的原则。同时,应减少使用可能含易致敏组分或者有较强刺激性的原料,例如香精香料、着色剂、防腐剂、阳离子表面活性剂、化学防晒剂等。考虑国内外化妆品常见不良反应报道情况,《指导原则》阐述了原则性规定,限制了着色剂、防腐剂和防晒剂的种类以及用量,以落实《规定》第七条(三)功效必需以及配方极简原则。中检院通过分析已上市儿童化妆品配方情况发现,目前多数儿童化妆品符合该原则性要求。
考虑到儿童化妆品配方设计可能有特定使用部位(如尿布区)以及原料溶解度或者稳定性要求,《指导原则》提出,在安全优先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放宽着色剂、防腐剂和防晒剂原料种类以及用量的限制,但应当增加安全评估要求,必要时,提交人体安全性试验数据作为证据支持。
以防晒类儿童化妆品为例,配方设计应当兼顾安全性以及防晒效果,不建议直接将成人防晒产品直接转成儿童防晒类化妆品。根据国内外相关文献报道,儿童防晒类化妆品的配方设计鼓励以物理防晒剂为主,化学防晒剂为辅。分析我国防晒类儿童化妆品产品配方,80%以上的产品仅使用物理防晒剂(SPF值15~35,二氧化钛、氧化锌总使用量未超过配方量25%),15%左右的产品同时使用物理防晒剂以及1~4种化学防晒剂(实测SPF值30~50),5%左右的产品使用物理防晒剂以及3~5种化学防晒剂(实测SPF值50~55),仅有专用于户外、需要高度防水抗汗的儿童化妆品配方中使用了4~7种化学防晒剂(浴前SPF值50+)。也就是说,按照《指导原则》要求,仅有少数防晒类儿童化妆品需要增加安全评估要求。
(六)含可能易致敏香料组分的要求
根据国内外化妆品不良反应报道情况,儿童化妆品含有的可能易致敏香料组分是导致皮肤接触性皮炎或者过敏性皮炎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指导原则》第2.7.2.3“使用香精香料等原料的评估”依据《规定》第七条(三)要求,参照欧盟、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化妆品监管相关法规要求制定。《指导原则》提出,《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所收录的“香精”是指一类原料的总称,因此不能使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中“香精”最高历史使用量作为评估依据,应当提供产品所用香精符合国际日用香料协会(IFRA)实践法规要求或符合我国相关国家标准的证明文件;儿童化妆品所用的香精以及芳香植物油类原料中如果含有国内外权威机构发布的可能易致敏香料组分,超过一定限值的(驻留类产品>0.001%,淋洗类产品>0.01%),应当对儿童使用安全性进行充分评估,并在产品标签中标注。可以在标签全成分中标注具体香料组分名称,也可以在标签其他位置处标注。
(七)产品配方专为中国市场设计的进口儿童化妆品要求
《指导原则》第2.8“产品配方专为中国市场设计的进口儿童化妆品”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五)要求制定。考虑此类化妆品在国外没有相关产品上市销售(无法提供销售证明文件),是首次在我国申请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属于“全球新”,应当针对我国儿童生理特点进行配方设计,并在我国境内开展功效宣称试验。为避免我国儿童首次使用时可能出现群体不良反应事件,同时考虑临床试验的伦理学要求,无法用儿童受试者开展临床试验,《指导原则》明确,此类化妆品的产品功效宣称评价资料应当在中国境内选用中国成人消费者开展消费者测试研究或者人体功效试验;在一定监测期内(特殊化妆品申请注册证有效期延续时),还应当提交中国境内儿童消费者的不良反应监测数据,至少包括上市年限、销售数量、不良反应案例信息汇总等,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总体来说,《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技术标准以及当前科学技术认知水平下制定,针对儿童生理特点,在参考国内外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的基础上,结合相关不良反应报道情况,通过文献调研或者分析现有已上市销售儿童化妆品的配方情况,列出一些专门针对儿童化妆品的原则性要求,以落实细化相关法规、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增强可操作性。随着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将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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