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药监综妆函﹝2020﹞9号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关于
做好支持化妆品生产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药品稽查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有关抗击疫情保障医药企业复工复产决策部署,在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全力支持保障化妆品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努力促进我省化妆品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化妆品安全监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企业要在当地党委政府和疫情防控指挥部门领导下,统筹组织复工复产,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确保社会安定稳定。
二、实施特殊的监管措施。疫情防控期间,一是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申请人承诺电子申报资料与纸质资料一致的可通过邮寄申报资料的形式办理业务。二是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延续的,企业承诺生产许可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通过资料审核合格后先行延续,现场检查待疫情解除后再由省局审评中心统一安排。三是生产企业现有在岗的从业人员所持的健康证明可延续使用到疫情解除后60日内。疫情解除后,应尽快体检办理。
三、要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各级监管部门可配合行业协会要跟进服务,采取“一企一策”措施,有针对性地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复工复产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对符合享有我省抗击疫情支持复工复产24条优惠扶持政策的企业,协调对接金融财税等相关部门,帮助落实到位。
四、要加强产品质量管控。要积极响应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实施意见》(2018-2020年)行动方案,严格把好原辅料、生产过程、产品检验等关健环节,严格按照化妆品产品质量标准组织开展生产活动,所有产品务必按照备案注册的配方工艺组织生产,不得擅自变更。
五、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按照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要求,严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尤其是有机溶剂类、粉类产品生产企业,要做好生产前、生产中、生产后安全制度(规章)落实情况跟踪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杜绝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1日
(联系人:翁丁旺 联系电话:0591-86295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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