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食药监办保化[2017]56号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为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加强对我省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管,严厉打击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企业诚信守法意识,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经研究,省局决定从2017年9月至11月,在全省组织在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开展育发染发类化妆品专项整治行动。现将《福建省育发染发类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8月30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福建省育发染发类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规范全省化妆品经营秩序,排查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安全隐患,整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帐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精神,针对社会反映的热点问题,结合在全省开展的化妆品经营单位规范创建工作,以化妆品经营单位及美发机构为重点,开展育发染发类化妆品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治理内容
(一)经营或使用未取得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件的育发染发类产品;
(二)经营或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的育发染发类产品;
(三)经营或使用标签标识不符合化妆品标签标识相关规定的育发染发类产品,如标签标识项目不齐全、进口产品无中文标签、外包装无质量合格标记等;
(四)育发类化妆品违法使用禁用或超量使用限用物质、染发类化妆品染料超标。
二、整治对象和范围
化妆品经营单位及美发机构为重点,各设区市应完成不少于50家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的检查。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经营单位和美发机构主体责任。化妆品经营单位是所经营产品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审核查验等产品追溯管理制度,确保经营的产品符合法规规章的要求,确保销售化妆品质量安全,确保销售化妆品标签标识真实、不含有虚假声称。
(二)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各地要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的要求切实加强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监管工作,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经营使用行为,严厉打击育发类化妆品使用禁用或超量使用限用物质、染发类化妆品中染料超标的违法行为。通过整治,提高化妆品经营和美发机构诚信守法意识,规范我省化妆品流通市场秩序。
(三)查清辖区内大中型美发机构数量,并登记造册,建立监管档案。
(四)对育发染发类化妆品开展监督抽检(具体详见附件1),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加强监管。
四、时间安排
(一)整治工作。9-11月,各地应按照要求完成辖区内化妆品经营单位和大中型美发机构的检查,对发现问题应监督整改到位。市局负责整理汇总本辖区整治工作情况,总结及统计材料请于2017年11月30日前报送省局保化处。
(二)监督抽检工作。各地应按照专项监督抽检方案要求,于2017年9月底前完成抽样工作,各抽样单位在抽样完成后5日内,将样品送达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省质检院应于11月30日前完成检验工作,12月15日前向省局保化处报送专项检验情况及分析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要深刻认识当前化妆品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坚持整治与规范相结合、边整治边规范、以整治促规范,通过专项检查,堵塞监管漏洞,落实监管责任,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二)精心组织,加强协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完善内部联动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共同抓好落实。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投诉举报等手段的作用,积极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三)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严字当头。严格监管、严格检查、严厉处罚。对专项整治中查出的违法违规企业,必须依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对发现经营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件的化妆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等违法行为的,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查处,深查深究,一查到底;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确保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重点问题难点问题得到集中解决。
(四)认真总结,及时上报。各地要通过专项整治活动,及时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和做法,查找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监管工作建议和意见,全面防范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探索建立化妆品监管长效机制。
联系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 漆德英
联系电话:0591-86295215,电子邮箱:25941172@qq.com。
附件:
1.育发染发类化妆品专项监督抽检方案
2.育发染发类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
附件1
2017年育发染发类化妆品专项监督抽检方案
一、抽样对象及范围
本次专项监督抽检范围为全省育发染发类经营单位及美发机构,全省抽验育发染发类化妆品50批。
二、抽验经费
此次化妆品专项监督抽检经费,按照《关于开展2017年省级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闽食药监稽函﹝2017﹞210号)执行。
三、抽样方法及数量
(一)原则上在流通环节抽取,抽样点尽量包括超市、药店、专卖店、个体经营、批发市场和大中型美发机构等,每个抽样点抽取样品量不超过3个批次,每个品种不超过1个批次。采样点覆盖省会城市、地(市)、县(市),也应覆盖存在安全隐患较大的乡镇和村。
(二)所抽产品应当包装完整、标识齐全,采样时同一品种、同一规格不得为同一批号。每个产品的抽样量为:独立包装大于10 g(ml)的,抽取4个独立包装(同一批号);产品独立包装不足10 g(ml)的,应增加样品数量保证每批次不少于40g(ml)。
(三)化妆品样品的剩余保质期限不少于6个月,抽取到的样品按1:3的比例分成两份封样,样品必须包装完整、标识齐全。
(四)抽样工作于2017年9月底前完成,各抽样单位在抽样完成后5日内,将样品送达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联系人:郑婷,电话:0591-87531002,13599078755),随附抽样单、样品交接清单。在送达省院之前,抽样单位和抽样人员应严格按照所抽样品要求的储存条件保管样品。
四、抽检任务
各地市抽检任务具体安排如下表:
市局 |
育发类产品 |
染发类产品 |
合计 |
福州 |
3 |
3 |
6 |
厦门 |
3 |
3 |
6 |
漳州 |
3 |
3 |
6 |
泉州 |
3 |
3 |
6 |
莆田 |
3 |
3 |
6 |
三明 |
3 |
3 |
6 |
宁德 |
2 |
2 |
4 |
龙岩 |
2 |
2 |
4 |
南平 |
2 |
2 |
4 |
平潭 |
1 |
1 |
2 |
五、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下表:
产品类别 |
检验项目 |
检测依据 |
判定依据 |
育发类产品 |
米诺地尔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2.25 米诺地尔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
染发类产品 |
对苯二胺等8种染发剂组分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
备注:
生产日期为2016年12月1日前的产品以及无法判断生产日期的产品,均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进行判定。
六、数据报送
检验工作于2017年11月底前完成,12月15日前向省局保化处报送专项检验情况。
附件2
2017年育发染发类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
|
||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2017年 月 日-- 月 日 |
||
监督执法情况 |
数 量 |
单 位 |
检查经营单位 |
|
家 |
检查美容美发机构 |
|
家 |
建档美容美发机构 |
|
家 |
未取得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件的问题 |
|
个 |
未取得生产许可 |
|
个 |
标签标识不符合化妆品标签标识相关规定 |
|
个 |
宣传报道 |
|
篇 |
限期整改 |
|
家 |
查扣化妆品数量 |
|
盒(瓶) |
查扣化妆品货值 (没有具体价格按照服务费用计算) |
|
万元 |
责令停业 |
|
家 |
立 案 |
|
起 |
罚款金额 |
|
万元 |
|
|
|
负责人: 填报人: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