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日常监管的通知
闽食药监化[2013]39号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2012年风险监测的结果,为规范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经营行为,严格索证索票,加强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保障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帐管理规定》及《福建省化妆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管工作手册》。
二、检查的范围
检查辖区内所有经营使用单位,进一步复核确定动态的经营使用单位数,重点检查风险监测中出现问题较多以及影响较大涉及使用人群较多的经营使用单位:批发单位、药店、美发厅(店)、化妆品专品店、超市、商场。
三、检查的重点
(一) 产品标识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有宣称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及防晒功能的化妆品,是否有国产或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批准文号,批准文号是否真实、有效。
(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有备案号,备案号是否真实、有效。
(三)国产化妆品是否由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
(四)经营使用单位是否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以及进货台帐制度,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是否建立购销台账制度等。重点关注所经营的产品是否具有可追溯性。
(五)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重点注意是否有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夸大宣传、使用医疗术语等违规行为。
(六)化妆品是否在使用有效期内。
(七)化妆品的储存条件是否与标签所标示的条件相一致。
四、工作具体要求
(一)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化妆品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明确监管职责,强化企业责任意识,监督和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进货渠道及验货制度,加强产品卫生质量管理。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和工作机制,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抓好工作落实。加强化妆品安全信息分析与预判,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二)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人员要依法行政,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风险监测中有销售标识标签不符合规定及有不良记录的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要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对涉嫌经营套号假号产品、无证生产企业生产产品及宣传医学疗效产品等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工作中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上报。请于2013年4月20日前将复核确定动态的经营使用单位数(统计截止日期为3月31日,数据要有辖区内各县的分解细化数据。)及2013年12月25日前将全年的日常监管总结报告上报省局化妆品安全监管处。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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