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
福建省美容美发单位化妆品经营须知宣传的通知
闽食药监化[2013]77号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历年的风险监测数据及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结果显示,美容美发单位存在较大的化妆品安全风险隐患。为了更好开展对我省美容美发单位的化妆品卫生监督,保证美容美发单位经营的化妆品的卫生质量,保障消费者健康,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化妆品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特别制定了福建省美容美发单位化妆品经营须知,并印刷成宣传资料,现予下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重视化妆品美容美发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明确职责,强化责任意识。要监督并帮助企业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化妆品进货验货登记台账制度,加强产品卫生质量管理,加强擅自生产(配制)化妆品监督管理。
二、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负责组织各县(市、区)局开展美容美发单位化妆品经营须知的宣传。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宣传资料发放到辖区内各美容美发单位(含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市场),并要求各美容美发单位将宣传资料张贴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方便消费者的监督和举报。
三、宣传资料于2013年7月30日前发放完毕,同时做好日常监督检查记录。于2013年8月30日前将宣传资料发放和监督检查的情况书面报告省局化妆品安全监管处。
四、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美容美发单位可以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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