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公告(2021年第49号)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范和指导化妆品分类工作,国家药监局制定了《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以下称《分类规则》),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实施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5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时,应当依据《分类规则》填报产品分类编码。
二、2021年5月1日前已经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补充提供产品分类编码。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
2021年4月8日
附件
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
第一条 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化妆品的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化妆品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同时考虑使用方法,制定本规则和目录。
第二条 本规则和目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化妆品的分类。
第三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根据化妆品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使用人群、产品剂型和使用方法,按照本规则和目录进行分类编码。
第四条 化妆品应当按照本规则和目录所附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使用人群、产品剂型和使用方法的分类目录(附表1—5)依次选择对应序号,各组目录编码之间用“-”进行连接,形成完整的产品分类编码。
同一产品具有多种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使用人群或者产品剂型的,可选择多个对应序号,各序号应当按顺序依次排列,序号之间用“/”进行连接。
第五条 化妆品应当根据功效宣称分类目录所列的功效类别选择对应序号,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第六条 作用部位应当根据产品标签中的具体施用部位合理选择对应序号。宣称作用部位包含“眼部”或者“口唇”的化妆品,编码中应当包含对应序号,并按照“眼部”或“口唇”化妆品的安全性和功效宣称要求管理。
第七条 宣称使用人群包括“婴幼儿”“儿童”的化妆品,编码中应当包含对应序号,并按照“婴幼儿”“儿童”化妆品的安全性和功效宣称要求管理。
第八条 使用方法同时包含淋洗和驻留的,应当按驻留类化妆品选择对应序号,并按照驻留类化妆品的安全性和功效宣称要求管理。
第九条 功效宣称、作用部位或者使用人群编码中出现字母的,应当判定为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
第十条 包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必须配合使用或者包装容器不可拆分的独立配方的化妆品,按一个产品进行分类编码。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附表:1.功效宣称分类目录
2.作用部位分类目录
3.使用人群分类目录
4.产品剂型分类目录
5.使用方法分类目录
附表1
功效宣称分类目录
序号 |
功效类别 |
释义说明和宣称指引 |
A |
新功效 |
不符合以下规则的 |
01 |
染发 |
以改变头发颜色为目的,使用后即时清洗不能恢复头发原有颜色 |
02 |
烫发 |
用于改变头发弯曲度(弯曲或拉直),并维持相对稳定 注:清洗后即恢复头发原有形态的产品,不属于此类 |
03 |
祛斑美白 |
有助于减轻或减缓皮肤色素沉着,达到皮肤美白增白效果;通过物理遮盖形式达到皮肤美白增白效果 注:含改善因色素沉积导致痘印的产品 |
04 |
防晒 |
用于保护皮肤、口唇免受特定紫外线所带来的损伤 注:婴幼儿和儿童的防晒化妆品作用部位仅限皮肤 |
05 |
防脱发 |
有助于改善或减少头发脱落 注:调节激素影响的产品,促进生发作用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 |
06 |
祛痘 |
有助于减少或减缓粉刺(含黑头或白头)的发生;有助于粉刺发生后皮肤的恢复 注:调节激素影响的、杀(抗、抑)菌的和消炎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 |
07 |
滋养 |
有助于为施用部位提供滋养作用 注:通过其他功效间接达到滋养作用的产品,不属于此类 |
08 |
修护 |
有助于维护施用部位保持正常状态 注:用于疤痕、烫伤、烧伤、破损等损伤部位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 |
09 |
清洁 |
用于除去施用部位表面的污垢及附着物 |
10 |
卸妆 |
用于除去施用部位的彩妆等其他化妆品 |
11 |
保湿 |
用于补充或增强施用部位水分、油脂等成分含量;有助于保持施用部位水分含量或减少水分流失 |
12 |
美容修饰 |
用于暂时改变施用部位外观状态,达到美化、修饰等作用,清洁卸妆后可恢复原状 注:人造指甲或固体装饰物类等产品(如:假睫毛等),不属于化妆品 |
芳香 |
具有芳香成分,有助于修饰体味,可增加香味 |
|
14 |
除臭 |
有助于减轻或遮盖体臭 注:单纯通过抑制微生物生长达到除臭目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 |
15 |
抗皱 |
有助于减缓皮肤皱纹产生或使皱纹变得不明显 |
16 |
紧致 |
有助于保持皮肤的紧实度、弹性 |
17 |
舒缓 |
有助于改善皮肤刺激等状态 |
18 |
控油 |
有助于减缓施用部位皮脂分泌和沉积,或使施用部位出油现象不明显 |
19 |
去角质 |
有助于促进皮肤角质的脱落或促进角质更新 |
20 |
爽身 |
有助于保持皮肤干爽或增强皮肤清凉感 注:针对病理性多汗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 |
21 |
护发 |
有助于改善头发、胡须的梳理性,防止静电,保持或增强毛发的光泽 |
22 |
防断发 |
有助于改善或减少头发断裂、分叉;有助于保持或增强头发韧性 |
23 |
去屑 |
有助于减缓头屑的产生;有助于减少附着于头皮、头发的头屑 |
24 |
发色护理 |
有助于在染发前后保持头发颜色的稳定 注:为改变头发颜色的产品,不属于此类 |
25 |
脱毛 |
用于减少或除去体毛 |
26 |
辅助剃须剃毛 |
用于软化、膨胀须发,有助于剃须剃毛时皮肤润滑 注:剃须、剃毛工具不属于化妆品 |
附表2
作用部位分类目录
序号 |
作用部位 |
说明 |
B |
新功效 |
不符合以下规则的 |
01 |
头发 |
注:染发、烫发产品仅能对应此作用部位; 防晒产品不能对应此作用部位 |
02 |
体毛 |
不包括头面部毛发 |
03 |
躯干部位 |
不包含头面部、手、足 |
04 |
头部 |
不包含面部 |
05 |
面部 |
不包含口唇、眼部; 注:脱毛产品不能对应此作用部位 |
06 |
眼部 |
包含眼周皮肤、睫毛、眉毛; 注:脱毛产品不能对应此作用部位 |
07 |
口唇 |
注:祛斑美白、脱毛产品不能对应此作用部位 |
08 |
手、足 |
注:除臭产品不能对应此作用部位 |
09 |
全身皮肤 |
不包含口唇、眼部 |
10 |
指(趾)甲 |
|
附表3
使用人群分类目录
序号 |
使用人群 |
说明 |
C |
新功效 |
不符合以下规则的产品;宣称孕妇和哺乳期妇女适用的产品 |
01 |
婴幼儿 (0~3周岁,含3周岁) |
功效宣称仅限于清洁、保湿、护发、防晒、舒缓、爽身 |
02 |
儿童 (3~12周岁,含12周岁) |
功效宣称仅限于清洁、卸妆、保湿、美容修饰、芳香、护发、防晒、修护、舒缓、爽身 |
03 |
普通人群 |
不限定使用人群 |
附表4
产品剂型分类目录
序号 |
产品剂型 |
说明 |
00 |
其他 |
不属于以下范围的 |
01 |
膏霜乳 |
膏、霜、蜜、脂、乳、乳液、奶、奶液等 |
02 |
液体 |
露、液、水、油、油水分离等 |
03 |
凝胶 |
啫喱、胶等 |
04 |
粉剂 |
散粉、颗粒等 |
05 |
块状 |
块状粉、大块固体等 |
06 |
泥 |
泥状固体等 |
07 |
蜡基 |
以蜡为主要基料的 |
08 |
喷雾剂 |
不含推进剂 |
09 |
气雾剂 |
含推进剂 |
10 |
贴、膜、含基材 |
贴、膜、含配合化妆品使用的基材的 |
11 |
冻干 |
冻干粉、冻干片等 |
附表5
使用方法分类目录
序号 |
使用方法 |
说明 |
01 |
淋洗 |
根据国家标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选择编码 |
02 |
驻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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