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品标签的问题
来源: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时间:2017-11-03 09:18

问题:请示一下,10月01日出台的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的第二十三条规定食品的标签上要标注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但按GB7718联系方式只需要标注能承担法律责任的有效联系方式(可标注委托方或受委托方),因此感觉相矛盾,且之前的标签都只有标注一方的联系方式;同行的食品朋友也碰到同样的问题. 如果按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的规定,标签只标注委托方或受委托一方联系方式的话是不是要全部报废?还是只要符合GB7718规定即可使用。 

回复:按照《食品安全法》67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可以按照GB7718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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