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
来源: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时间:2017-05-19 09:18
 问题:4月7日,国家总局发布了“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质的企业,应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有关文件要求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强化储存、配送等有关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保证所售药品的质量安全”。对于之前还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质的企业,如“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可以通过自身网站与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但不得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连锁药店“可以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 我想请问,我省的连锁药店如果要开展网上售药,现在还需要做哪些申请?

答复:您好: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目前已取消《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B证)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C证)的审批,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计划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研究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目前,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以及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所应具备的条件,仍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及其有关通知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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