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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外省(市)食盐批发企业来闽开展跨省经营企业名单(第三批)的通告

2018-04-10 15:41    字号: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食盐流通销售领域和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经营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函〔2016〕58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要求,经对申请在我省开展跨区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信息资料进行梳理,现将2018年第三批信息资料齐全的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予以公布(见附件)。

  已列入公布名单的企业应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6〕21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的有关规定,规范经营行为,自觉接受监管。当企业主要信息发生变更、销售食盐产品发生改变,应及时告知我局。

  联系人:黄丹君  联系电话:0591-87716020

  附件:1.外省(市)食盐批发企业来闽开展跨省经营企业名单(第三批)

  2.外省(市)食盐批发企业来闽开展跨省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注:《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第三条规定,食盐属于11类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必须实行“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范围(具体实施信息追溯管理时间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报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规定,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源头赋码管理;第三十二条规定,追溯食品未按照规定赋码并销售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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